商税法点评
2026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生效,但其中释放出的执法信号,已经值得企业提前关注。此试图把全国范围内的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裁量因素、处罚阶次和适用条件进一步标准化。对于企业而言,未来面对税务处罚时,争议焦点可能不再只是“该不该罚”,还会进一步落到“适用哪一个裁量阶次”“是否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最值得关注的是全国统一裁量尺度
过去,各区域陆续发布过区域性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规范执法方面发挥过作用,但不同地区之间仍可能存在体例、分档和裁量因素不一致的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拟形成全国统一基准,覆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费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纳税担保、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信息报送等9类66项行政处罚事项。对企业来说,这意味着税务机关的处罚理由将更有章可循,企业也可以更具体地对照基准审查处罚是否适当,避免笼统地说“处罚过重”而缺少抓手。
(二)“轻微不罚”值得重视,但不能被误解为“一律不罚”
征求意见稿附件1-2单独列明8项“轻微不罚”事项,包括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登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丢失特定发票、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等。多数事项仍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有的还要求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因此,企业真正要做的是建立快速纠错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补正,收到风险提示及时回应,整改过程及时留痕。只有这样,未来才可能真正具备适用“轻微不罚”的事实基础。
(三)偷税类案件中,主动补税和配合检查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征求意见稿在偷税类事项中,把是否五年内首次被处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是否在税务处理前主动全额补缴、是否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等因素纳入裁量。也就是说,同样存在少缴税款事实,企业的应对态度和整改节点可能直接影响处罚档次。企业在税务稽查中,不能只关注最终补缴金额,还应关注补缴是否主动、是否及时、资料提交是否完整、沟通记录是否清晰。很多案件中,实体税款问题难以完全回避,但处罚裁量仍然存在争取空间。
(四)发票类风险仍是高压区
征求意见稿对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受让非法取得或者废止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他人未缴少缴税款等事项设置了更细的金额分档。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解决的是税务机关在行政处罚范围内如何裁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虚开案件只会行政处罚。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仍然可能涉及刑事移送。企业不能仅从罚款金额判断风险轻重,更应回到交易真实性本身,核查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是否匹配,服务类费用是否有真实履约证据。
(五)互联网平台企业被单独纳入,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信号
征求意见稿对平台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设置了轻微、一般、严重不同情形。严重情形中,特别提到通过批量办理登记注册、更改店铺唯一标识码等方式,违规引导或帮助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转换收入性质或者分拆收入,导致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这个表述说明,平台涉税监管已不只是“是否报送数据”,还会关注平台规则、账号体系、收入归集、身份转换等业务安排是否影响税收征管。平台企业需要把税务合规嵌入产品、数据、商户管理和风控流程。
(六)企业还应注意处罚决定书中的裁量说明
征求意见稿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但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处罚依据。未来企业收到处罚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时,应重点审查税务机关适用的是哪一项基准、认定哪个裁量阶次、事实是否足以支撑该阶次、是否遗漏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税务行政处罚越标准化,企业越需要把合规管理做成证据管理。真正有效的税务合规,不仅是平时少出问题,更是在发生争议时能够说明事实、证明整改、争取合理裁量。
以下为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1),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并在本公告规定的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的规定,适用《裁量基准》。
(一)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见附件2)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二)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
(三)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四、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新法适用与动态调整
《裁量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为准。税务总局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立改废”情况,持续动态修改《裁量基准》,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2.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全国税务执法标准统一,税务总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告》的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要求,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健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执法尺度。
近年来,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先后发布区域内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款征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体例结构不统一、科学合理性不足、裁量因素不一、指引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全国税务行政处罚尺度,有利于压缩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空间,防止同案不同罚,平等维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税收治理效能。税务总局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正文共6条,明确税务机关应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明确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如何引用裁量基准;明确“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和集体审议程序、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以及动态调整裁量基准的要求。
《公告》包含两个附件,分别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和《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其中,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涵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纳税担保、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涉税信息报送等9类66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明确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归纳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并规定具体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