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自然人征管配套条款方面,2015年版曾提出两项扩张性制度:一是建立税收优先受偿权制度,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不动产设置税收优先受偿权,在处置时优先受偿;二是增加相关部门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的规定。这两项制度在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中未见对应条款。相应地,2025年版对税收优先权条款的处理重心转向了理顺权利顺位,删除了税收优先于留置权的规定,并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受偿。本文拟对未来税收征管的重点方向进行解析。

一、自然人征管措施的延续与升级

现行征管法的制度供给主要针对企业法人与社会组织,自然人纳税人的申报、检查、保全与强制执行长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2015年版明确将“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作为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根本动因在于:我国将逐步从以间接税为主转变为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格局,更多地向公民个人直接征税,征管法必须为这一转型提供法律配套和保证。2025年版延续了这一方向,并在若干关键点上升级:

(一)完善涉嫌违法的自然人纳税人税务检查规定

授权税务机关通过检查方式获取涉税信息,并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征求意见稿将反避税主体从企业扩张至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纳税调整条款相衔接,为对自然人实施反避税调整提供了程序法依据。

(二)扩大阻止出境的适用主体与适用阶段

现行征管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2025年版在此基础上作了两处扩展:一是主体范围由法定代表人扩张至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旨在强化对实质责任主体的约束;二是增加重大税务案件调查期间阻止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重要涉案人员出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一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不乏重要涉案人员通过出境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况。这一扩展在提升执法效能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实施层面的关切: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但认定标准仍存在模糊性,税务机关往往难以准确识别企业内的控制权关系;对于被错误列为限制出境对象的主体,未规定明确的纠错救济程序;依据现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为阻止出境对象,在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对欠税行为无实质过错的情况下,限制其出境可能构成不当牵连。上述配套机制有待完善。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

2025年版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允许在特定情形下穿透式追缴税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制度相衔接,为应对通过抽逃资金、注销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提供了法律工具。自然人偷逃税案件已进入常态化查处。例如税务部门公布的自然人吴某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中,纳税人从多处取得收入却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甚至违规套用税收优惠政策,经多次提醒督促仍不如实申报,最终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二十余万元。随着跨部门信息共享与税收大数据实现对“收入”“扣除”等信息的交叉比对,此类行为的发现概率显著提高。

二、平台经济的常态化监管

2025年版新增平台经营者报送涉税信息、平台经营者配合税务检查等规定,有利于健全数字经济常态化监管法律制度,护航新经济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

从2015年版到2025年版,相关条款的时代跨度极为鲜明。2015年版的规定是: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这一规定仍属“以票管税”“以登记管税”思路的延伸,其功效仅限于确认网络交易主体的存在。十年之后,2025年版要求平台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明确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监管的颗粒度,已从“经营者是谁”深入到“收入是多少、性质是什么”。

这一转变的治理价值,在于打破了平台经济“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所带来的信息壁垒。此前,一些平台企业自身不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仅通过帮助其他主体开具发票来虚增平台注册地收入,并以此骗取地方奖补;一些商户通过要求上游供应商不开票压低价格,加剧了平台经济的“内卷式”竞争。涉税信息报送机制通过打通平台企业数据壁垒,实现跨区域、跨平台收入信息的集中画像,税务机关得以穿透表面交易形态,精准锁定真实收入流向,使上述行为难以遁形。需要强调的是,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制度直指的,是少数高收入群体“伪装”灵活就业偷逃税的问题——将其股息分红、劳务报酬等高税率收入包装成经营所得,利用个人所得税税率级差偷逃税款;或将线下实体经营收入转移至线上零散交易,制造“微利假象”逃避纳税义务。这类操作侵蚀税基,更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底线。

三、制度边界与公众关切的澄清

在征管半径延伸的过程中,制度边界的划定与公众误解的澄清同等重要。

(一)平台报送义务的主体和范围

涉税信息报送的义务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做任何操作。《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还设定了多种可以不报送的情形:对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平台企业已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二)灵活用工人员的纳税义务

公众普遍关心的“外卖小哥、快递员是否要交税”问题,官方口径明确: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人员,无需报送其收入信息,其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均未受到影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采用累计预扣法后,实际月收入在6250元以下的平台从业人员无需预扣税款;即便月收入高于6250元被暂时预扣了小额税款,在次年年度汇算时还可进一步申报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租金等扣除项目并依法申请退税。全年来看,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平台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法定扣除项目后,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从业人员自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三)严禁平台向从业人员转嫁涉税义务或变相收费

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身的涉税义务转嫁给平台内从业人员,更不得以代扣代缴为借口向从业人员额外收取费用。对个别平台借机向从业人员变相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明确表示将依法查处。

四、为个人所得税改革、财产税等直接税体系预置制度接口

如前所述,2025年版在自然人与平台经济两个维度的制度安排,其意义不止于解决当下的征管难题,更在于为未来的税制结构转型预置制度接口。

我国税制以间接税为主的格局,与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之间存在结构性张力。提升直接税比重,需要三个前提:一是能够识别自然人的全部收入,二是能够对自然人实施有效的检查与强制执行,三是能够为自然人提供通畅、低成本的争议救济渠道。本轮修订在三个方面均有推进——部门间信息查询机制与平台报送制度解决了“看得见”的问题,自然人税务检查、强制措施与阻止出境解决了“管得住”的问题,取消复议前清税与规范执法程序则回应了“可救济”的问题。换言之,征管法修改本身并不改变税制结构,但它将深刻影响后继的税制结构改革能否落地,其影响将在此后若干年的税制演进中逐步显现。

结语

纵观本次修订在自然人与平台经济征管领域的制度安排,可以清晰地感知到一条从“企业本位”向“自然人本位”延伸的立法脉络。这一转变在于对整个税收治理逻辑的重构,即当征管的触角从法人组织深入到自然人的收入结构、资产分布与跨境流动时,税收治理便在“管住账本”之外,对个体经济行为进行全面识别与精准画像的能力建设。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检查权的赋予、阻止出境的扩张适用以及法人人格否认的引入,在显著提升执法效能的同时,也对企业治理的稳定性与个人权利的安全感构成了潜在张力。如何在穿透追缴与法人独立性之间划定合理边界,仍需在配套规则层面持续细化。更深层地看,2025年征求意见稿为直接税体系的渐进落地铺就了制度路基。当“看得见”“管得住”“可救济”三个条件逐步齐备,个人所得税改革与财产税开征的制度前提便不再悬空。这一铺垫工作的深远意义,将在后续税制结构转型的漫长进程中逐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