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税法中涉及程序管理的法律,在当前我国没有税法通则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税收基本法、一般法的基础,例如纳税人权利、税务机关职责都由《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意义重大。然而,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系2015年修订,距今已过去了10年,许多征管体系已经发生了变化,亟待修订。近日,国务院、全国人大发布2026年立法计划,明确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列入初审范围,本文即对此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背景与审议进程

(一)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修订草案列为提请审议项目

2026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6〕1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该立法工作计划在“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部分明确提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起草单位为税务总局、财政部。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修订草案列为初次审议法律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于近日公布。根据该立法工作计划,2026年度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5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9件,其中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列入初次审议项目。据此,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已同步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计将于本年度内启动初次审议程序。

(三)修订草案的起草基础——202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5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7日。《征求意见稿》共计106条,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章节设置保持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基本架构,修订主要聚焦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更好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对接个人所得税等新税制改革、加强与现行法律的衔接等方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系2025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性文本,目前尚未形成正式的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在具体条款上可能与《征求意见稿》存在差异,本部分的分析系基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展开,不视为对最终立法结果的预判。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2025年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

(一)取消纳税争议行政复议清税前置要求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清税前置”)。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零一条取消了上述行政复议清税前置要求,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将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同时,《征求意见稿》将清税前置的要求后移至行政诉讼阶段,即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需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此项修订改变了长期以来“先清税、后复议”的制度安排,将清税义务从行政复议环节后移至行政诉讼环节。

(二)建立跨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并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管理

《征求意见稿》在法律层面明确建立国务院部门间涉税信息查询机制,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法通过公安、金融、海关等部门查询纳税人的身份、账户、资金流水等信息。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并为其办理纳税申报。此项修订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相衔接,该规定要求电商平台自2025年10月1日起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收入信息。

(三)在程序法层面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

《征求意见稿》首次在法律层面引入适用于全部税种的一般反避税条款,明确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安排进行纳税调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已有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一般反避税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税种,完善了一般反避税制度体系。

(四)将现行滞纳金调整为税款迟纳金并维持加收规则

《征求意见稿》将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滞纳金”更名为“税款迟纳金”,以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滞纳金的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税款迟纳金的加收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本金上限的规定。此项修改在名称上作了区分,但在加收比例和征收方式上维持了现行规则。

(五)延长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并扩大税务检查权限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的,税款追征期为5年,系将先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升格为法律。同时,《征求意见稿》扩展了税务机关的信息调取权限,明确税务机关可查询非银行支付账户的相关信息,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依法限制相关责任人员出境。

(六)完善涉税信息保密与电子送达等程序性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子凭证、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规定税务机关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便捷办税服务。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了涉税信息保密义务,完善了相关程序性规定。

三、《税收征管法》修订对纳税人的影响与机遇

(一)行政复议救济门槛降低

取消行政复议清税前置要求后,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无需先行筹措资金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这一调整降低了纳税人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资金门槛,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行政救济权。同时,清税义务后移至行政诉讼阶段,意味着纳税人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并拟提起行政诉讼,仍需在诉讼前缴清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纳税人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评估诉讼成本与可行性。

(二)纳税人信息透明度提高与合规要求趋严

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平台经济税收管理规范的强化,将使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和交易信息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流转更加透明。平台经济从业者、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收入信息将面临更全面的税务机关监控。纳税人需要更加审慎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税款迟纳金无上限导致长期欠税成本增加

税款迟纳金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上限的规定,意味着长期欠税的纳税人可能面临迟纳金超过税款本金的财务风险。纳税人应当严格避免长期欠税,即使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缴清税款,也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在法定框架内妥善处理。

(四)纳税争议应对策略需作相应调整

清税前置规则从行政复议环节后移至行政诉讼环节,要求纳税人在争议应对策略上作出相应调整。行政复议阶段不再受清税条件限制,纳税人可以更主动、更经济地启动行政复议程序;但若案件进入行政诉讼阶段,纳税人需提前准备税款或提供担保。纳税人在启动救济程序前,应当综合评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争议金额及自身资金状况,合理选择救济路径。

(五)整体税收公平性预期提升

强化涉税信息稽核和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压缩逃税、避税的操作空间,提升税制的横向公平水平。对依法合规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而言,执法力度的加强和反避税制度的完善,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四、新监管趋势下纳税人的合规要点

在修订草案所呈现的强监管、重信息稽核的总体趋势下,纳税人宜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其一,日常经营中确保收入信息如实申报,尤其涉及平台经济、非银行支付账户交易等税务机关可依法调取信息的领域,信息透明度已显著提高,申报不实面临较高风险;

其二,发生纳税争议时,鉴于行政复议清税前置要求拟予取消,纳税人可更主动地利用行政复议程序提出主张,但如需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仍应在诉讼前完成税款缴纳或提供担保,应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其三,对于交易安排的商业目的与实质,应进行合理评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以应对可能适用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调整风险;

其四,严格避免长期欠税,因税款迟纳金不适用滞纳金上限规定,持续欠税可能产生超过本金的财务负担,短期资金困难亦应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寻求依法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