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由商税法团队的朱海峰、郑昭辰律师作为行政处罚听证代理人的一起税务稽查案件作出了处理、处罚决定书。本案是一起加油站隐匿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案件,因加油站资料凭证不齐全,稽查局对其企业所得税予以核定征收,但错误适用了过高的核定征收率。经过团队在听证环节提出申辩意见,最终稽查局综合考虑当地加油站的整体经营情况,从低适用了核定应税所得率,为企业极大地降低了税负。
一、案情简介:加油站隐匿第三方平台收入,稽查局按照企业账面平均利润率确定核定征收率
(一)加油站隐匿收入,但账簿资料残缺不全
本案被查企业是一家加油站,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加油站经过了多次转手,企业资料在频繁交接过程中遗失或者损坏。加之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税务意识较为淡薄,没有做好财务资料的留存、保管,导致财务资料缺失严重。
在经营过程中,加油站使用加油站公户、负责人私人银行账户注册了多个“收款码”进行收款,该部分未纳税申报。加油站每年主要按照企业的成品油原料成本,往上加一定比例的毛利润进行纳税申报。个别时期主管税务机关还会摊派任务,让加油站调高申报的税额。
2023年-2025年,该加油站受到税务稽查。由于企业的成本资料残缺不全,无法准确进行成本扣除的核算,稽查局决定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核定。稽查局通过对加油站的第三方收款账户进行检查,计算出其未申报收入高达1亿元。
(二)稽查局的核定方法:按照企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稽查局在启动核定时,最为重要的就是确定企业的“应税征收率”,尤其是在能查实具体收入的情况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在“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情形下,稽查局应当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类似于企业的利润率,用于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为“4%-15%”。
稽查局首先取得了企业的纳税材料,经过核实历年的纳税申报材料,最终得出该加油站的平均利润率为22%。由于22%甚至超过了第八条规定的区间,因此稽查局对其从低适用15%的应税所得率,最终得到企业的应纳税额为:1亿元*15%*25%=375.00万元。
(三)稽查局定性偷税,并处0.5倍罚款,下达处罚事项告知书
稽查局对企业的以上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0.5倍罚款,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罚款为187.5万元,并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的内容如下,本文进行了改编处理。合计税款和罚款总额约为562.5万元。
二、律师意见: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失真,经参考大量类似案例,加油站的实际利润率低于4%,应当按照4%的标准予以核定
(一)税收核定方法的目的是接近纳税人的经济实质,但是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不能反映其经济实质,不能以平均利润率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写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税额更接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定税收负担水平,不致因核定的定额低于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太多而使国家财政收入蒙受损失;也不致因核定的定额高于纳税人实际纳税额过多而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核定税额建立在比较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而不至于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核定征收必须符合量能课税原则,无论采取何种核定征收方式,都应当尽可能与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匹配,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大体相当。
企业的账簿资料是依据企业取得的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等)进行编制的,但本案中加油站有大量的成本支出欠缺资料,且部分收入没有开具发票等凭证,导致会计核算严重失真,不能反映企业的销售额、利润率。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曾多次接受过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导,在此基础上企业对一些会计和税务数据进行了调整,这些调整也是不符合企业的经营状况的,加剧了其账簿资料的失真,不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
(二)经过查明,加油站普遍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是4%,这是同类行业普遍的惯例和税负水平
为了进一步说明该问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之规定,律师向贵局提出了异议。
律师提出,规范行使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选择,并非允许税务机关在4%到15%的裁量范围内自由选择,而应当严格遵循《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参照同类加油站的税负水平予以核定。
律师经过大量检索和收集案例,普遍发现各地税务机关对加油站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4%,体现了同类行业的普遍惯例和整体税负水平,采取4%的标准,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这些案例作为参考资料予以提交。
(三)按照4%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本案加油站还应当适用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度至2024年度期间,我国对小微企业实施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两类: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的税收优惠
202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的税收优惠
2022年至2024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此,我们按照年份、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重新核算了加油站的的应税所得额和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于各年度的数据不一,本文不再详细展示,最终计算税额约为20万元。
三、结果与启示:稽查局采纳了律师意见,重新进行核定并降低企业所得税额为20万元
经过律师与稽查局在听证会前后的多次沟通,最终稽查局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重新启动核定程序,通过该省的税收大数据平台,测算该省所有加油站的平均税负率,发现其利润率均低于4%,最终按照4%的应税所得税予以核定并适用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决定追缴企业所得税约20万元,处罚款0.5倍及10万元。
本案为广大企业提供了应对税务稽查的启示。企业应重视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账簿记录能够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依据失真的申报数据核定税额,导致税负不公。因此,企业需加强内部财务控制,避免因资料缺失或管理疏忽引发不必要的税务争议。
同时,核定征收方法的适用应遵循量能课税原则,即以同类行业的税负水平为基准。企业若面临核定征收,应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经营情况,参照行业惯例争取合理核定。本文认为,税务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需基于客观数据,而非单一企业的失真指标,企业可通过专业法律意见引导税务机关采纳更公允的核定标准。
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减免措施,以优化税负结构。在税务争议中,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协助有助于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合规申辩和证据支持,企业能够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实现税负的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