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6年9月4日,某地税务分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平台报送收入净额合计438万元,而该公司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均为0元,遂责令其提供资料、更正申报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平台按季度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将其与申报数据常态化比对,差额一旦形成,提示随即下发。不过,差额是否等于偷税,其中哪一部分需要补缴,收到提示之后应当先做什么,仍需回到报送口径与法律规定本身来判断。本文以该案为引,梳理差额的来源、定性的界线与应对的顺序。
一、报送收入净额四百三十余万元,申报收入为零被责令整改
据某地税务局官网2026年9月公告送达的文书,某税务分局向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该公司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平台报送收入净额合计4378818元,增值税申报收入为0元,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为0元,认定其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责令其限期提供平台收入结算订单、退款明细、平台服务协议、成本明细账、银行流水及业务自查情况说明等资料,并自行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该案比对的期间覆盖报送制度运行后的前两个报送季度。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该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2025年10月为首次报送,自2025年第四季度起进入按季常态化比对。文书要求提供的资料覆盖订单、退款、成本、流水与合同,说明税务机关并不停留于平台数据,而要与资金流、业务资料相互印证。
不过,本案尚处在责令限期改正阶段,属于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前置性措施,功能在于督促纳税人核对并纠正申报,尚未认定该公司是否构成偷税。本案说明在差额形成的初期,税务机关的处理通常先落在申报不实与不进行纳税申报这一层面,是否升级为偷税,取决于企业的配合态度与后续查明的事实。
二、平台报送口径与企业申报口径的差异可以归为四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三)项对报送口径作了明确规定: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即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退款金额是指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收入净额是指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基于上述四项定义可知:收入净额等于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加上平台及政府补贴,再减去当期退款。差额成因由此大体归为四类:
(一)口径错位
平台报送的是含税金额,企业申报增值税时填报的是不含税销售额,两者之间天然存在税率幅度的差额。同时,平台补贴与向平台支付的佣金、服务费均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而不少经营者习惯按提现净额或者扣除佣金后的毛利申报,差额由此产生。
这类差额并非隐瞒收入,属于对两个口径理解不一致造成的错位,通常通过更正申报即可解决。
(二)跨期错配
平台按季度汇总报送,退款按发生当期扣减,而收入的确认时间以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凭据的当日为准,与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时点并不一致。
跨季度的退货退款、结算周期较长的交易以及不同平台统计周期不一致,都会造成同一期间两个数字无法对齐。这类差额需要按期间还原,属于技术性差异。
(三)申报遗漏
经营者仅申报已开票收入或者对公账户入账收入,对通过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收取的未开票收入未予申报;在多个平台开展业务而申报时仅归集部分平台收入;线下收入未与线上收入合并申报。这类差额指向申报不完整,需要补缴税款与滞纳金,是否进一步构成偷税,取决于收入在账簿上是否如实记载,以及少报是否出于明知。
(四)刷单虚增
刷单形成的交易流水并不对应真实销售,但其金额包含在平台报送数据之中。据《中国税务报》2024年12月25日报道,某商贸公司通过京东、天猫销售,2020年至2023年平台销售收入合计9074万元,其中刷单收入占77.77%,该公司提供了刷单资金流水,刷单部分从计税基础中扣除,剔除后实际销售收入2017万元,因与申报仍不相符,最终被认定偷税。需要指出的是,刷单部分能否扣除,取决于能否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按平台流水认定收入。
三、平台报送数据的差额在什么情形下构成偷税?
(一)定性的分界线在账簿记载与申报时的主观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针对的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及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其中与平台经营者最直接相关的,是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这一情形。
由此形成一条界线:企业将平台取得的全部收入如实记入账簿,只是申报时因口径理解不同而少报的,属于申报不实,应当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不以偷税定性;企业将收入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不在账簿上记载,使账簿无法反映真实经营情况的,则落入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情形,构成偷税的可能性显著上升。
需要一并指出的是,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列举的偷税还包括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账簿记载完整但明知实际收入而仍按扣减佣金后的金额申报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偷税。因此判断的着力点有两处,一是账簿记载与实际业务是否一致,二是少报究竟出于口径理解不同,还是明知而不报。
(二)偷税、不进行纳税申报与漏税的区别
差额形成后,有三个可能的处理结果。一是构成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是构成不进行纳税申报,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进行纳税申报的,予以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是构成漏税,即纳税人出于主观上的过失,或者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少缴纳税款,此时一般予以补缴税款、滞纳金即可,如超过税款追征期限的,税务机关无权追缴。
偷税的定性影响最为深远,除罚款幅度外,还关系到纳税信用评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以及刑事风险的门槛。
(三)平台报送数据的证明力
平台报送数据是税务机关发现风险的重要来源,但与最终认定的事实并不等同。报送数据由平台按统一口径归集,与企业实际经营收入存在差额属正常现象,企业可以就差额的合理性举证说明。同时应当注意,《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第七条赋予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要求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的权力,一旦启动实质核查,可掌握的证据范围相当完整,企业仅作原则性否认难以奏效。
四、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当区分成因,积极配合更正或举证说明情况
(一)归集全部平台数据与账户流水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所有开展经营的平台后台,导出完整的收入明细,包括交易流水、服务费、佣金、奖励等全部形式,已开票部分与未开票部分一并导出;同时逐一核对企业对公账户、经营者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支付宝及其他第三方支付渠道的收款记录,确认实收款项与平台明细的对应关系。归集范围应当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的清单一致。
(二)逐项区分差额的成因
将差额按前述四类分别归类,并分别配套证据:口径错位与跨期错配的部分应当说明计算过程并附数据支持,申报遗漏的部分应当如实确认并积极补正,涉及刷单的部分应当整理资金回流记录、物流凭证与沟通记录,形成可以核验的证据链。混同处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更正申报、举证说明情况
经自查确认申报收入低于实际收入的,应当依法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经自查认为申报无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交平台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等佐证材料。对于经核对确有差额的部分,仅作解释而不作更正,风险仍然存在。
(四)把握主动补缴的从宽条件与期限
对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掌握好更正补缴的期限和机会,对于企业确有遗漏申报的情形,应当及时、足额补缴税款,避免案件朝着稽查立案的方向演变。此外,对于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甚至免予处罚。
(五)注意税务处理文书与救济程序的衔接
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认定和税务处理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纳税争议应当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对处罚、强制执行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适用相应的救济规则。不同程序的申请期限不同,应当在收到文书时即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