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6年1月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包容性框架发布一项重要的支柱二征管指南(以下简称《征管指南(2026)》),最终敲定了实施所谓“并行”一揽子措施,标志着支柱二方案的正式落地。

一句话介绍“支柱二”的核心内容,就是给全球的大公司定了一个“最低纳税标准”,即15%。以前,跨国巨头喜欢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天堂”或者享受零税率的国家,以此来少交税。但新规矩是:不管你在哪里赚钱,只要你在当地交的税不到15%,差多少,你就得回国(或者交给其他国家)把这笔税补齐。

对于中国“走出去”企业而言,这一规则的实施不仅意味着合规成本的显著上升,更将直接冲击现有的全球供应链架构与税务筹划逻辑。传统的低税率地区投资架构面临失效风险,享受的境外税收优惠可能面临补足税的调整。本文旨在从税务律师的专业视角,对支柱二的法律机制进行拆解,并深入分析其对中国企业的实质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支柱二方案的法律架构与核心运行机制

(一)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构建逻辑

支柱二方案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通常被称为GloBE规则。该规则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每一个其运营的辖区内,至少缴纳百分之十五的有效税率。这一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合并财务报表中年度营收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从法律适用的层级来看,GloBE规则并非直接修改各国的法定税率,而是通过构建一套并行的税收计算体系,对有效税率低于最低标准的部分征收补足税。这一机制的设计初衷在于剥夺将利润转移至低税辖区的动机,无论企业将利润通过何种法律形式转移,只要最终的有效税率低于既定标准,差额税款终将被其他辖区通过特定规则收回。

GloBE规则由两项相互交织的国内法规则组成,分别是收入纳入规则即IIR和低税支付规则即UTPR。这两项规则的适用存在明确的顺位关系。收入纳入规则作为主要规则,赋予最终母公司所在的辖区优先征税权。如果子公司的有效税率低于百分之十五,母公司所在国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在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向母公司征收补足税。这一规则确立了“自上而下”的征管逻辑,确保母公司对集团全球低税利润承担纳税义务。低税支付规则作为兜底规则,仅在收入纳入规则未能适用或未能完全补足低税额时启动。该规则通过拒绝税前扣除或进行等额调整的方式,允许实施该规则的辖区对未被征收补足税的低税利润行使征税权,从而构建了严密的征税闭环。

除了上述两项核心规则外,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即QDMTT是支柱二架构中至关重要的优先规则。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主权,低税辖区可以通过立法引入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优先于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支付规则行使征税权。这意味着,如果利润产生的低税辖区已经实施了符合OECD标准的国内补足税,那么母公司所在国或其他辖区将无权再对该部分利润征收补足税。这一机制促使各国纷纷修改国内税法,以避免税源流失至通过收入纳入规则或低税支付规则征税的其他国家。

(二)有效税率的计算与调整机制

支柱二方案下的有效税率计算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其计算基础主要依赖于财务会计数据,而非传统的税务会计数据。有效税率的计算公式为辖区内的经调整的被涵盖税款除以辖区内的经调整的GloBE收入或亏损。在确定分子即被涵盖税款时,不仅包括当期计入的所得税费用,还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进行复杂的调整,以消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时间性差异。特别是对于由亏损结转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规则设定了特定的重计量要求,以防止企业通过操控亏损抵扣来规避最低税负。

分母即GloBE收入或亏损的确定同样需要对财务会计净损益进行一系列法定调整。这些调整包括剔除股息收入和权益法核算的损益,以避免重复征税;调整股份支付费用的扣除标准,以确认为以财务报表列示金额还是以税务扣除金额为准;以及处理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未实现损益等。每一项调整都需要依据OECD发布的立法模板和相关注释进行严格界定。这种基于财务报表并未完全脱离税务规则的混合计算模式,要求企业建立全新的数据归集路径,将分散在不同实体的财务和税务数据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整合。

在计算过程中,实质性这一概念被引入以减轻对实体经济活动的冲击。基于实质性的收入排除规则允许企业从GloBE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有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工资成本。这一规则承认了实体投资和用工成本的合理回报,使得从事真实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计算补足税时能够获得一定的宽免。然而,这一排除比例是逐年递减的,长期来看,其对降低补足税基数的作用将逐渐减弱。此外,对于航运业等特定行业,规则还设定了专门的行业排除条款,将其国际运输收入排除在GloBE收入之外,这体现了规则制定者对特定行业商业模式的考量。

(三)征管指南与安全港规则的适用

为了缓解合规负担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技术争议,OECD陆续发布了多项行政指南和安全港规则。其中,过渡期国别报告安全港是当前阶段企业关注的重点。该规则允许企业在过渡期内直接利用国别报告和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简化的三项测试,即微利测试、简化有效税率测试和常规利润测试。只要企业满足其中任意一项测试,该辖区的补足税将被视为零,从而无需进行全面的GloBE计算。这一安排为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缓冲期,使其能够在完善数据系统的同时,暂时豁免复杂的合规义务。

2026年1月5日发布的最新征管指南进一步明确了美国全球无形低税收入制度即GILTI与支柱二规则的共存关系。指南确认,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美国的GILTI制度可被视为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下的混合制度,相关的税款可以在计算有效税率时进行分配。同时,指南引入了最终母公司安全港规则,规定如果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达到一定标准,且该辖区没有实施特定的税基侵蚀安排,则该辖区可适用简化计算程序。这对于总部位于中国等高税率国家的企业而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针对总部辖区的合规成本。

然而,安全港规则的适用并非无条件的,企业必须确保其国别报告的编制符合合格财务报表的要求。一旦企业选择适用安全港规则,即意味着其放弃了对相关数据进行精细化调整的权利。如果在后续检查中被发现数据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税务机关有权追溯撤销安全港待遇,并要求企业按照标准规则重新计算补足税。因此,安全港规则虽然简化了计算过程,但也对企业的基础数据质量和内部税务控制水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二、支柱二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架构的冲击

(一)传统控股架构与中间层实体的功能重构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长期以来习惯于通过香港、新加坡等低税负辖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以实现资金归集、融资便利及税务优化。这种架构的核心优势在于利用当地的低税率政策、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以及离岸免税原则,降低股息汇回过程中的税负,并保留部分利润在境外进行再投资。然而,支柱二规则的实施直接挑战了这一架构的税务逻辑。当中间层实体所在辖区的有效税率低于百分之十五时,即便当地法律允许免税或低税,依据收入纳入规则,中国母公司将不得不就该部分低税利润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补足税,或者依据当地实施的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直接在当地补缴税款。

特别是对于香港这一关键枢纽,其已明确将实施香港最低补足税即HKMTT。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香港设立的财资中心或贸易公司,如果利用离岸豁免使得有效税率接近于零,未来将直接在香港面临百分之十五的税负补足。这种变化使得通过香港架构保留利润的税务递延效应彻底消失。企业需要重新评估维持庞大中间层架构的必要性,如果中间层实体缺乏实质性经营内容,仅作为税务导管存在,其不仅无法带来税务利益,反而可能因复杂的合规申报要求增加管理成本。

对于那些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传统避税地设立的持股平台,影响则更为直接。这些辖区通常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天然为零。在支柱二规则下,这些实体的利润将全额面临百分之十五的补足税征收。虽然实质性排除规则可以扣除部分有形资产和薪酬回报,但此类控股平台往往缺乏实质性资产和人员,因此几乎无法享受排除优惠。这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考虑简化股权架构,注销不必要的离岸空壳公司,或将相关职能转移至具有实质运营的高税负辖区,以避免无谓的合规风险。

(二)境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力递减与形式转型

中国企业在东南亚、东欧及非洲等地区进行产能布局时,当地政府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往往是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例如,越南、泰国等国家为吸引外资,常提供数年的免税期或减半征收期。然而,在支柱二体系下,这种直接降低税率或豁免税基的优惠措施将失去其原有的吸引力。当企业在东道国因享受免税政策导致有效税率下降至零或极低水平时,该部分节省的税款将被认定为欠缴的补足税,最终由母公司所在国或实施低税支付规则的辖区收回。

这种机制实际上产生了一种财政转移效应,即东道国放弃的税收利益并没有被企业所保留,而是转移到了其他征税辖区的国库中。为了应对这一局面,部分东道国可能会调整其招商引资策略,从提供直接的税收减免转向提供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根据支柱二规则,符合条件的合格可退还税收抵免被视为一种类似于政府补助的收入,即增加计算公式的分母,而非直接减少分子的被涵盖税款。这种处理方式对有效税率的负面影响显著小于直接减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

此外,非税收类的激励措施将变得更加普遍。东道国可能会通过提供土地使用权优惠、能源价格补贴、基础设施配套或直接的现金奖励来替代传统的税收优惠。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进行海外投资谈判时,必须改变过去单纯追求免税期的思维定势,转而关注那些在支柱二规则下不被视为税基侵蚀的激励形式。合同条款的起草也需要具备前瞻性,应加入税收法律变更的保护条款,约定若因支柱二实施导致优惠失效,东道国政府应提供替代性的补偿措施。

(三)区域总部选址与供应链布局的再平衡

支柱二规则将在宏观层面重塑跨国企业的区域总部选址逻辑。过去,新加坡凭借其百分之十七的法定税率及针对区域总部的各项优惠税率,成为众多中国企业设立东南亚乃至全球总部的首选。然而,随着新加坡计划实施国内最低补足税,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将必须补缴税款至百分之十五。这缩小了新加坡与中国内地或其他高税率辖区之间的实际税负差距。虽然新加坡在营商环境、金融服务和法律体系方面仍具优势,但单纯的税务套利已不再是选址的决定性因素。

这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将利润中心回迁至中国内地,或者在进行供应链布局时更加注重商业实质与运营效率的匹配。由于各辖区的最低税负趋同,企业在选择生产基地时,将更多地考量劳动力成本、物流效率、市场准入和政治稳定性等非税务因素。税务规划的重点将从寻找低税洼地转向优化全球有效税率的平稳性,避免因个别辖区的税率波动而触发不必要的补足税申报义务。

对于已经建立起成熟全球供应链的中国企业,需要对现有的转让定价政策进行全面审视。过去,为了降低集团整体税负,企业倾向于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沉淀在低税率的贸易或无形资产持有实体。在支柱二环境下,这种做法不仅无法节省税款,反而可能因为各辖区对转让定价调整的税务处理差异,导致有效税率计算出现错配,进而引发双重征税风险。因此,未来的供应链布局将更加强调利润归属与价值创造的一致性,以确保在满足转让定价合规的前提下,自然达成支柱二的合规要求。

三、中国企业的合规挑战与应对策略

(一)数据治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支柱二合规对企业提出的最大挑战在于海量数据的获取与处理。传统的税务申报主要依赖于各单体公司的税务报表,而支柱二要求的计算基础则是经过调整的财务会计数据,且数据颗粒度需穿透至每一个辖区的每一个实体。据测算,完成一份完整的GloBE信息申报表即GIR,需要采集超过一百个特定的数据点,其中许多数据在现有的ERP系统或财务核算流程中并未单独列示。例如,企业需要准确拆分每一个实体的员工薪酬、有形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各类税收抵免的具体性质。

国内企业普遍面临财务系统集成度不高、海外子公司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不同辖区的子公司可能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或财务软件,导致数据口径不一致。为了满足支柱二的合规要求,集团总部必须主导建立统一的全球税务数据治理体系。这不仅涉及财务软件的升级和接口开发,更需要统一全球会计核算政策,明确各类特殊交易在支柱二规则下的认定标准。企业应当尽早开展数据差异分析,识别现有系统中缺失的关键数据字段,并通过流程改造确保这些数据能够被准确、及时地抓取。

此外,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补足税的计算结果。由于支柱二申报涉及多国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任何数据的逻辑矛盾或披露不实都可能引发税务争议。特别是对于依赖手工台账进行管理的海外分支机构,数据错误的风险极高。因此,推动税务管理的数字化转型,引入自动化的支柱二计算引擎,减少人工干预,是大型跨国企业应对合规风险的必由之路。

(二)全球税务风险管控机制的升级

随着支柱二规则的实施,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将更加数字化和协同化。各国税务机关将通过交换GloBE信息申报表,掌握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利润分布和纳税情况。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一个辖区的税务处理可能会引起另一个辖区税务机关的关注。例如,如果企业在某个辖区申报了巨额亏损,但在其他辖区却通过关联交易实现了高额利润,这种异常情况在支柱二的数据透视下将无所遁形。

企业必须升级其全球税务风险管控机制,建立从总部到区域再到子公司的垂直税务管理职能。总部税务部门不能再仅扮演政策咨询的角色,而必须深度介入海外子公司的重大商业决策和税务申报复核。对于适用过渡期安全港的辖区,需要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测算各项指标是否接近临界值,防止因业务波动导致安全港待遇意外丧失。对于必须进行全面GloBE计算的辖区,则需要提前预判潜在的补足税规模,并做好相应的现金流安排和财务拨备。

同时,企业应密切关注各国实施支柱二规则的立法差异。虽然OECD提供了统一的立法模板,但各国在将其转化为国内法时,可能会在具体定义、征收程序或过渡期安排上存在细微差别。例如,某些国家对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的会计准则要求可能比OECD规则更为严格。中国企业需要建立全球税务法规库,持续追踪各投资目的国的立法动态,并及时调整合规策略,避免因对当地规则的误读而产生合规漏洞。

(三)法律文本与商业合同的修订

支柱二规则的引入要求公司律师对企业现有的法律文本进行全面审查和修订。在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的潜在补足税义务将成为尽职调查的重点领域。买方需要评估目标公司历史期间的有效税率情况,以及其是否充分披露了与支柱二相关的税务风险。在交易文件的起草中,应增加针对支柱二合规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并设定相应的赔偿机制,以明确交割前后补足税责任的划分。

在合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中,如果合资公司属于支柱二规则的适用范围,股东之间需要就补足税的承担机制达成一致。特别是当合资公司因某一股东的特殊税务地位而导致整体有效税率下降时,如何通过税务平衡金等方式在股东之间公平分配额外的税负成本,是一个需要通过法律条款明确约定的问题。此外,对于涉及税收优惠的投资协议,企业应依据支柱二规则重新审视其中的稳定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争取在协议中保留重新谈判的权利。

对于集团内部的借贷协议、特许权使用费协议和服务协议,也需要从支柱二的角度进行审查。低税支付规则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某些跨境支付在收款方未被征税的情况下,在付款方被拒绝扣除。这直接改变了集团内部交易的定价基础和税务成本。因此,法律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根据新的规则调整集团内部交易的法律架构和合同条款,确保内部交易安排在新的国际税收秩序下依然具备商业合理性和法律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