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国家医保局通报沈阳奥吉娜药业涉虚开发票案。公开信息显示,该企业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89亿元,被税务机关处以3516万元罚款;随后,又因相关涉税违法事项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相关产品挂网资格受到影响。这个案件值得关注的地方,不只是“虚开发票被罚”本身,而是税务风险向医保招采信用、产品挂网资格和市场准入环节的进一步传导。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发票合规已经不再只是财税部门的内部事项,而是可能直接影响企业产品销售、商业竞争和持续经营能力的综合性合规问题。

一、3516万元罚款之外:奥吉娜药业案真正严重在哪里

根据国家医保局通报,2026年3月31日,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因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该企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自40家企业取得2083组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用于虚抵进项、虚增经营成本费用,价税合计金额达1.89亿元。税务机关据此处以行政罚款3516万元。

从税务角度看,这已经是一起金额较大的取得虚开发票行政处罚案件。处罚信息显示,违法事实被表述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则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发票管理、税收征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等多项规则。换言之,这并不是单纯的“发票开错”或“凭证瑕疵”,而是涉及进项抵扣、成本费用扣除以及税收征管秩序的系统性问题。

但本案真正严重的地方,并不止于税务处罚。国家医保局进一步通报,辽宁省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开展评价处置。其间,相关部门尊重企业陈述、申辩权利,并提供可行的纠正方案;但企业拒绝纠正方案,最终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失信等级时效为2026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相应后果包括取消其全部产品在辽宁省的挂网资格,并取消其阿司匹林肠溶片在全国其他省份的挂网资格。

也就是说,本案中,税务违法没有停留在补税、罚款、滞纳金层面,而是进一步影响到了医药企业的招采信用和产品挂网资格。对于一家医药企业而言,税务处罚当然是成本,但产品挂网资格和招采信用受限,可能才是更直接、更长期的商业后果。

二、为什么“咨询服务费”“推广服务费”容易成为高风险场景

国家医保局通报中特别提到,向奥吉娜药业虚开发票的40家企业,大多冠名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图文广告有限公司”等类型企业,且绝大多数企业的参保缴费人数仅为0至3人。在不具备实际开展或提供推广、咨询等服务能力的情况下,这些企业以“咨询服务费”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

这其实切中了医药行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高风险环节。医药企业在经营中发生市场推广、学术会议、咨询服务、调研服务、广告宣传等费用,本身并不当然违法。这些费用如果真实发生、价格合理、资料完整,当然可以成为企业正常经营成本。但问题在于,这类费用不像采购原材料、购买设备那样容易通过实物交付进行验证,其真实性往往依赖合同、方案、会议记录、服务报告、成果文件、人员投入、照片视频、付款记录等一整套证据链条。

如果企业只有一份咨询合同、一张服务发票和一笔付款记录,却无法说明服务是谁提供的、服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服务具体发生在什么时间和地点、服务成果是什么、费用金额如何确定、成果是否真实用于企业经营,那么这类发票就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和医保部门质疑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开发票。

尤其是在医药行业,推广费用、咨询费用还可能与药品价格、销售费用、商业贿赂、医保基金支出等问题发生交叉。一旦被认定为通过虚假服务发票虚增成本费用,问题就不再只是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而可能被评价为破坏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秩序、推高药品价格、形成不当竞争优势。

三、本案揭示的关键变化:税务风险正在外溢到医保招采信用

过去,不少企业对发票风险的理解比较单一:取得虚开发票,后果主要是进项税额转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罚款;情节严重时,才可能进一步涉及刑事风险。这种理解在一般商业场景中已经不够完整,在医药行业则更显不足。实际上,根据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第3.3条,“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同一案件价税合计250万元以上”即构成特别严重失信,可见相关部门已对此加强了监管。

奥吉娜药业案提示我们,医药企业的税务违法后果正在向外扩展。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可能成为医保、招采、信用评价等后续监管环节的重要线索和事实基础。对于一般企业而言,税务处罚可能主要影响财务成本、纳税信用和税务稽查风险;但对于医药企业而言,涉税违法还可能进一步触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影响挂网、集采、交易资格和市场准入。

这也是本案最值得医药企业警醒的地方:税务处罚可能只是第一张牌,医保招采信用评价才可能是更重的商业后果。一旦企业被评定为严重失信或者特别严重失信,影响的就不只是财务报表,而是产品能不能继续挂网、能不能继续进入采购交易体系、能不能维持原有销售渠道。

因此,医药企业如果仍然把发票合规视为财税部门的单点工作,而没有纳入销售、市场、法务、合规、招采等部门的协同管理,就容易低估风险的传导效应。发票背后对应的是费用真实性,费用真实性又可能影响药品价格形成和招采信用评价,最终传导至企业产品能否继续参与市场竞争。

四、医药企业应当如何防范类似风险

第一,不能只审发票,更要审供应商真实服务能力。对于医药科技、管理咨询、图文广告、市场推广类供应商,企业不能只看营业执照、合同和发票。更应当审查其人员规模、社保缴纳情况、过往服务案例、专业能力、实际履约资源。如果供应商长期零社保或少人员,却承接大额咨询推广业务,本身就具有明显异常。

第二,服务类费用必须形成完整证据链。咨询服务、市场推广、会议服务、广告服务等费用,应当做到合同、服务方案、执行记录、交付成果、验收资料、付款凭证、发票内容相互匹配。不能只有合同和发票,缺少真实服务过程和成果材料。尤其是金额较大的咨询、推广项目,应当能够说明服务必要性、定价依据、服务人员、服务周期、成果使用情况以及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联。

第三,费用金额要与服务内容相匹配。如果服务内容高度抽象,但金额巨大;如果服务成果模板化、雷同化;如果多个供应商提供几乎相同的服务报告;如果费用金额与销售回款、市场推广节奏高度异常对应,都可能成为税务和医保部门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对医药企业而言,服务真实性和价格合理性应当同步审查。

第四,税务合规要和医保招采合规联动。财税部门关注发票、抵扣和税前扣除,市场部门关注推广活动和销售费用,法务合规部门关注商业贿赂和数据留痕,招采部门关注信用评价和挂网后果。只有这些环节贯通,企业才能真正识别发票背后的综合风险。否则,财税部门即使完成了形式审核,也可能无法发现费用背后的招采信用风险。

第五,发现风险后要重视纠正机制。国家医保局通报中特别提到,相关部门在评价处置期间充分尊重企业陈述、申辩权利并提供可行的纠正方案,但企业拒绝纠正方案,最终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这说明,对于医药企业而言,风险发生后的处置态度也会影响后续结果。企业在面对税务处罚、医保信用评价或招采信用处置时,应及时组织税务、法务、合规、业务部门共同评估,慎重决定是否陈述申辩、是否补充证据、是否采取纠正措施。

五、从“发票合规”到“交易真实”:医药企业合规管理要前移

奥吉娜药业案的启示,不只是取得虚开发票会被罚款。更重要的是,医药企业的合规管理不能停留在“有没有发票”“发票抬头是否正确”“税率是否准确”这些形式层面,而要前移到交易真实性和业务必要性的审查。

在服务类费用场景中,企业真正需要证明的不是“供应商开出了发票”,而是供应商确实提供了服务;不是“双方签了合同”,而是合同约定的服务真实履行;不是“款项已经支付”,而是付款金额与服务价值相匹配;不是“费用已经入账”,而是该费用能够经得起税务、医保、审计和司法多重视角下的穿透审查。

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咨询服务费、推广服务费、会议服务费、广告宣传费等项目并非不能发生,也并非天然高危。真正的问题在于,企业能否证明这些费用与真实经营活动相匹配,能否证明供应商具备履约能力,能否证明服务过程真实留痕,能否证明费用支出没有成为虚增成本、转移利益或规避监管的工具。

因此,企业应当把服务类供应商纳入分级管理:对金额高、频次高、服务内容抽象、供应商人员规模小、交付成果难以验证的项目,应当提高审批层级和留痕要求;对长期合作供应商,应当定期复核其人员、资质、业务能力和异常交易情况;对市场推广、咨询服务等敏感费用,应当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留痕、事后复盘机制。

结语

奥吉娜药业案的意义,不只是一起医药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被处罚的案例。它更清楚地表明,在医药行业,发票合规已经不再是单一税务问题。虚假的咨询服务费、推广服务费、广告服务费,既可能引发税务处罚,也可能影响药品价格信用、招采信用和产品挂网资格。

对于医药企业而言,真正需要证明的不是“发票形式上合规”,而是服务真实发生、费用真实合理、业务真实可查、成本真实可解释。税务合规的终点,不是拿到一张发票;而是企业能够经得起税务、医保、审计和司法多重视角下的穿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