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上篇主要分析了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和终止环节如何产生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已经设立离岸信托的个人和为其提供服务的机构而言,更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落地:历史年度是否需要补税,90日过渡期覆盖哪些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首次申报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受托人和中介机构又应承担什么责任。两份公告给出的答案十分明确:存量离岸信托不是从2026年7月24日以后才进入监管,而是需要对设立资料、历年财务数据和既往收益进行一次系统梳理。真正困难的往往不是填写申报表,而是能否在有限时间内还原资产来源、交易成本、控制关系和历年收益。过去市场上常见的“只要信托不分配,个人就没有纳税义务”“财产已经交给境外受托人,与个人无关”等理解,在新规下需要重新审视。
一、90日过渡期:存量离岸信托需要处理哪些历史事项
(一)设立环节并非无限追溯,但也不是一律从新规发布后起算
对于新规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离岸信托,首先要核查财产装入环节是否存在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当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非居民个人则需要核查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实施之日期间装入离岸信托的境内财产。
这意味着,存量信托的设立时间不能只看信托契约签署日。还要逐项确认股权、房产、证券、现金及其他财产在什么时间、通过何种路径进入信托或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个人通过亲属、境外公司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财产,但相关财产实际由其出资、负担或控制的,也可能被视为该个人装入财产。
官方答记者问将设立环节概括为“原则上征收三年”。但公告同时规定,应缴未缴税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因此,企业家和高净值人士不能仅凭信托设立已满三年,就直接判断历史风险已经消失。
(二)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需要进行一次历史清算
第二类需要处理的是信托存续期间的历史收益。对于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新规设置了简化处理:不再区分“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是统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如果信托由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则需要核查2026年1月1日前是否向居民个人分配所得。对已经分配但尚未申报缴税的所得,也应在90日内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90日安排并不是历史税款豁免。政策给予的是集中梳理和申报的时间,并对按期处理的事项不加收滞纳金;税款本身仍需依法缴纳。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处理并加收滞纳金;构成偷逃税的,还可能面临罚款等法律后果。
(三)2026年是新旧口径衔接的关键年度
历史事项与新规则之间存在一条清晰的时间分界线。2025年及以前年度收益按照过渡规则集中处理;自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装入财产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均应按照新规分别确认所得性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办理申报。
因此,一项存量离岸信托往往需要同时完成两套核算:一套用于历史年度的打包清算,一套用于2026年起的按年分类核算。如果仍沿用境外受托人原有的净值报表或者现金分配口径,通常不足以直接满足中国个人所得税申报要求。
二、向哪里申报、何时申报:先把办税路径确定下来
(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三层顺序确定
离岸信托涉及境外受托人、境外账户和多层持股结构,纳税人首先可能面临的问题是“到底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确立了三层判断顺序:第一,与装入信托的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明确的,以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二,没有相关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三,既没有相关企业,也没有相关境内财产的,以纳税人境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2025年度已经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并发生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官方解读明确,可以继续以办理该次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存在异议的,可由税务部门予以确定。
(二)常规申报与特殊事项申报适用不同期限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当在装入财产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设立环节的财产转让所得;信托存续期间,则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收益。非居民个人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当在装入财产的次月15日内申报。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信托向居民个人分配所得的,居民个人一般在取得分配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
离岸信托终止的,应在清算完成之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终止后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或者居民个人死亡且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也分别适用次月15日内申报的规则。
(三)五年分期缴税不是所有情形都可以适用
新规允许部分纳税人在缴税困难时,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但这一安排并非适用于所有离岸信托税款。按照征管公告,目前明确可以申请分期的,主要是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以及居民个人死亡后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情形。
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或受托人,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逾期备案或者不符合适用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因此,是否分期、何时备案以及每期资金如何安排,应当在触发清算事项时同步测算,不能等到税款逾期后再补办。
三、首次申报需要资料和数据能够相互印证
(一)申报表只是入口,背后需要一整套穿透资料
一般情况下,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非居民个人则通常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及相应附表。
首次申报还应提供离岸信托协议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装入信托的财产明细、信托组织架构及其他相关信息。对于公告发布前已经装入财产的存量信托,首次申报时还要报送信托设立年度和2025年度的《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历年财务报表等资料。外文资料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要求纳税人和受托人补充其他佐证资料。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财产价值,或者申报价值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还可以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进行评估。
(二)四组数据必须能够形成闭环
从实务角度看,申报材料至少应当让四组数据相互印证:第一,谁是真正的委托人、出资人、控制人和受益人;第二,哪些财产在什么时间、以什么价值进入信托;第三,信托及下层境外实体历年取得了哪些收入、发生了哪些资产交易;第四,收益最终分配给谁,或者由谁实际取得、使用、控制和处分。
如果信托协议显示由甲出资,银行流水却来自乙;境外财务报表显示存在股权处置,个人申报材料中却没有对应的财产转让所得;信托名义上没有分配,但持续为居民个人支付家庭开支、提供借款或者允许其低价使用信托资产,这些不一致都可能成为税务机关进一步穿透核查的起点。
(三)境外受托人的报表不能直接等同于中国税法口径
很多离岸信托只按照设立地法律、会计准则或者受托人的内部规则制作报表,并未区分中国个人所得税所要求的“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未持续记录中国税法意义上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因此,存量信托合规不能停留在向受托人索取一份年度报表。更重要的是将信托协议、银行账户、投资组合、下层公司财务报表、交易合同、估值资料、历史成本凭证和分配记录重新勾稽,形成一套可以解释计算过程的中国税务底稿。
居民个人拟办理境外税收抵免的,还应准备境外完税凭证,并确认相关税款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性质、是否对应同一笔所得以及是否符合抵免限额规则。境外已经纳税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在中国全额抵扣。
四、委托人、受托人与中介机构均负有合规责任
(一)纳税人是第一责任人,但并非唯一承担义务的主体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通常由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或者取得分配的居民个人承担。纳税人需要对居民身份、财产来源、装入时间、历史成本、所得性质和申报金额作出真实、完整的说明,不能简单以“信托由境外机构管理”“本人没有收到分配”为由不作申报。
两个以上个人向同一离岸信托装入财产的,还应当分别申报;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共同装入财产的,新规规定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这些规则决定了在多人家族信托中,出资比例、财产价值和权益归属必须在设立阶段就留存清楚。
(二)受托人需要从资产管理者转变为税务信息协作者
征管公告要求受托人准确核算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和分配情况,按照纳税年度区分核算两类所得,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纳税人和受托人还需要共同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这对境外受托人的信息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信托文件中应明确资料提供频率、数据口径、中文翻译、历史档案保存以及发生重大事项时的通知机制。若受托人无法按中国申报期限提供数据,最终风险仍会落到纳税人一侧。
(三)中介机构不能只负责搭架构,不负责税务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明确,中介机构等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受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处理处罚。官方答记者问也特别提示,不要轻信以隐匿财产、规避申报为卖点的不法中介安排。
这并不意味着律师、税务师、信托顾问当然对客户税款承担连带责任,但中介机构需要重新审视服务边界:是否识别客户税收居民身份,是否提示财产装入和未分配收益的纳税义务,是否对明显缺乏商业实质的多层结构作出风险提示,是否保留书面意见和客户确认记录。仅以“境外结构合法”回答中国税务问题,已经远远不够。
(四)存量离岸信托可以按照五步完成合规体检
第一步,识别主体。确认委托人、实际出资人、受益人、控制人及其历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第二步,绘制架构。穿透信托、基金会、境外公司和银行账户,标明资产及控制关系。第三步,还原历史。逐项整理2023年以来的财产装入事项,并梳理2025年及以前年度信托收益和分配。
第四步,建立税务底稿。统一历史成本、市场价值、收益分类、境外已纳税额和人民币折算口径,准备申报表、中文翻译件及佐证材料。第五步,形成持续机制。将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重大事项次月15日申报、受托人资料交付和中介复核写入年度合规日历。
对于事实复杂、估值争议较大或者主管税务机关不明确的信托,宜尽早与可能的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事前沟通不能替代法定申报,也不当然构成对税务处理结果的承诺,但可以帮助纳税人提前发现资料缺口和口径分歧,降低临近期限时被动补正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