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本团队在协助一位自然人投资人开展对某目标公司的收购尽职调查项目中,发现目标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税务风险,令人深思。在进驻企业后,笔者很快发现目标公司的账务状况较为混乱,具体而言有:账面充斥大量无法核实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往来款项缺乏合同协议支撑,同时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迹象,部分业务流与发票流、资金流脱节。基于上述尽调发现,笔者本着审慎的态度,建议委托人慎重决定收购事项,并要求目标公司原股东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对公司相关应收应付账款予以清理或者处置,自查税务风险并作出担保承诺。考虑到目前的税务监管形势,笔者认为

在并购热潮持续升温的当下,税务风险正成为投资并购交易中易被低估的“暗礁”,可能发生足以让整个交易功亏一篑的不利后果。据此,本文结合《公司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统梳理并购交易中的税务风险要点,以飨读者。

一、公司法视角下的收购承继风险:历史税务问题不会因股权变更而消灭

(一)税务债务随公司主体延续,股权转让不切断历史责任

许多投资人存在一个常见误区:以为通过股权收购变更股东后,目标公司的历史税务问题就“一笔勾销”了。这是一个危险的法律误解。在股权收购模式下,目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并未消灭,其税务债务随公司主体延续存在。收购方通过受让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新股东后,目标公司仍需以其全部财产对历史税务欠款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即便交易文件中约定“转让方承担历史税务责任”,该约定也仅在交易双方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税务机关的追缴权力。税务机关向目标公司追缴历史欠税时,目标公司必须先行缴纳,收购方只能事后再依据协议向转让方追偿,届时转让方是否还有偿付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权受让方的注意义务与连带责任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进一步强化了股权受让方的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对于转让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这一规则的核心启示在于: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当完成对转让人和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以一名理性商业人士的判断能够确信转让人已经实际出资,且无证据表明受让人明知瑕疵出资事实,方可达到法律规定的“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条件,否则受让人作为现行股东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同理,在税务合规领域,收购方同样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在尽调中已经发现目标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等重大税务风险,收购方仍执意完成交易,未来税务机关追究目标公司历史税务责任时,收购方作为新股东,其“应当知道”的主观状态可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

(三)关联交易的税务穿透风险:往来款不明背后的利益输送隐患

在本次尽调中,我们发现目标公司存在大量缺乏合同协议支撑的往来款项。这种账目状况往往指向两类深层风险:一是关联方之间的利益输送,可能涉及逃税或抽逃出资;二是企业内部控制严重缺失,财务数据真实性存疑。

从税务角度看,关联交易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领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如果目标公司历史上通过关联往来转移利润、隐匿收入,税务机关有权追溯调整,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二、虚开发票:并购交易中最高危的税务风险

在并购尽职调查中,虚开发票风险之所以被列为头等税务风险,不仅在于其发生概率高,更在于其风险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传导性和不可控性。当目标公司的上游供应商存在虚开发票行为时,目标公司作为受票企业,其面临的税务风险并不取决于自身的主观状态,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开票企业的税务合规状况。这种风险传导机制,使得收购方即便完成了对目标公司的全面尽调,仍然难以彻底消除潜在风险。

(一)受票企业的风险不可控,取决于开票企业的状态,风险可能迟滞爆发

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之间存在高度的风险联动性。一旦上游开票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或走逃失联,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进而传导至受票企业,引发进项税额转出等一系列连锁反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发票;非正常户纳税人未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发票;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嫌虚开等情形的发票;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这些触发异常凭证的情形,均取决于开票企业一方的经营状况或税务行为,受票企业往往难以在交易发生时预见或控制。

风险的迟滞爆发是受票企业面临的另一重大困境。实践中,受票企业在取得发票并完成进项税额抵扣的数年后,才因开票企业被查处而收到税务机关的异常凭证通知。在某虚开发票案件中,受票企业与某丙公司、某乙公司的交易发生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而税务机关分别于2022年和2023年才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稽查局最终于2024年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受票企业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滞纳金。从发票取得、抵扣到风险暴露,时间跨度长达数年之久,对于已经完成收购的买方而言,无异于一颗不知何时会引爆的定时炸弹。

风险迟滞爆发的另一个典型场景,是开票企业走逃失联后,税务机关通过管查互动平台追溯其历史开票记录,并将相关发票批量认定为异常凭证。在金税四期的技术背景下,税务机关对走逃企业发票流向的追踪能力大幅提升,历史发票问题被追溯发现的概率显著提高。受票企业即便在交易时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也难以避免因开票企业数年后的走逃失联而被牵连。

(二)根据取得异常凭证或者虚开发票的不同情形,受票企业面临经济损失和行政处罚

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或被证实为虚开发票后,税务机关将根据不同的认定情形对受票企业作出差异化的处理。从轻到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但未被定性为虚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此情形下享有特殊的救济权利——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而言,则只能先行作进项税额转出,再通过核实申请程序争取恢复抵扣。

情形二: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当受票企业能够证明其与开票企业之间存在真实交易,且对发票的虚开情况不知情、不存在重大过失时,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在此情形下,受票企业通常不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需转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便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受票企业的举证责任十分沉重。善意取得中,“善意”是最关键也是最难证明的要件,受票方不仅需要证明交易真实存在,还需要证明其对虚开情况“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对于后加入的投资人而言,其对于业务开展的情况并不知情,通常难以作出有效的抗辩。

情形三:被认定为非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若税务机关认定受票企业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发票为虚开,仍接受并使用,则受票企业将面临全方位的法律责任。在经济层面,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须转出补税;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关成本费用须作纳税调增;在行政处罚层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25年12月,A股某合金公司即因供应商虚开发票被动补税近1亿元,凸显了此类风险的巨大体量。

在刑事层面,非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受票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逃税罪的刑事追诉,从而导致目标公司受到刑事调查,正常经营活动将遭受严重冲击甚至陷入停滞。

(三)新股东通常不对旧业务的刑事风险承担责任,但依旧存在行政和信用惩戒风险

在并购交易中,收购方最为担忧的问题之一,是目标公司历史上的虚开发票行为是否会给新股东带来个人层面的刑事责任。从法律原则来看,刑事责任具有严格的个人属性,新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常不对目标公司旧有业务的刑事风险承担个人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犯罪主体是实施虚开行为的自然人(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目标公司历史上的虚开发票行为,由当时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新股东和新的实际控制人只要未参与、不知情,就不应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尽管新股东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在行政责任和信用惩戒层面,风险仍然不可忽视。

其一,在行政责任层面,目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历史税务债务不因股权变更而消灭。即便交易文件中约定“转让方承担历史税务责任”,该约定也仅在交易双方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税务机关的追缴权力。税务机关向目标公司追缴历史欠税时,目标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先行缴纳,收购方只能事后再依据协议向转让方追偿。

其二,信用惩戒层面:目标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定性处理后,其纳税信用等级将被降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下降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贷款、招投标、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经营活动。一旦被列入税务异常名录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这些信用惩戒具有长期性和连锁性,即便收购方在交割后立即着手整改,修复信用等级也往往需要数年时间。对于拟上市的目标公司而言,历史虚开发票问题还可能在IPO审核过程中被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甚至成为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收购方在尽调中发现目标公司存在虚开发票风险后,应当从以下三个维度综合评估:其一,目标公司作为受票企业,其风险暴露取决于上游开票企业的税务状况,具有不可控性和迟滞性;其二,根据发票被认定的不同情形,目标公司可能面临从补税滞纳金到行政处罚、刑事追诉的全方位法律后果;其三,新股东虽不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但目标公司层面的行政补税义务和信用惩戒风险将直接影响收购后的经营效益和资产价值。唯有在充分认知上述风险的前提下,才能做出审慎的交易决策。

三、并购税务尽职调查:风险识别的方法论与实务要点

(一)税务尽调的法定地位:不可被财务尽调替代的独立环节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税务尽职调查是法律尽调中不可替代的独立组成部分。根据上海律协发布的《律师办理公司并购尽职调查业务(涉税事项)操作指引(2025)(试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不能替代律师对该部分事项的尽职调查。律师的税务尽调应当从法律合规角度出发,重点关注涉税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法律后果评估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判断,这与财务尽调侧重数据准确性的视角有本质区别。

涉税事项尽调的内容范围包括:涉税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涉税计量的准确性,税务内控制度制定与执行事项,重大经济事项涉税处理的合规性,与税收征收管理相关事项的合规性(如纳税人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务行政处理、处罚事项,海关行政处罚事项,以及涉税犯罪事项。

(二)重点尽调维度:从发票、账目到申报的全链条核查

结合笔者在尽调项目中了解的问题,建议收购方重点关注以下核查维度:

第一,发票合规性核查。核查增值税进销项发票的开具、取得、抵扣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即“虚开”),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三流合一。特别警惕“富余票”虚开(将未实际发生的交易开具发票赚取“开票费”)、“变名”虚开(将高税率商品虚开为低税率商品)、“环开”“对开”发票(关联企业之间互相虚开发票虚构业绩)等典型违法模式。在金税四期“智慧税务”系统的技术背景下,虚开发票行为的发现概率已大幅提升,风险爆发只是时间问题。

第二,历史纳税申报合规性。核查目标公司过去三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主要税种的申报与缴纳情况,重点关注销项税额是否完整申报、进项税抵扣是否符合规定、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实务中不乏惨痛教训:某制造企业斥资3亿元并购同行,交割后却被税务机关追缴近5000万元的历史欠税及滞纳金;另有收购方在并购食品公司后,因尽调中发现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缺乏完整收购记录和物流单据,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抵进项”,追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万元。

第三,税收优惠资格的真实性。核查目标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资格是否真实、合规。实务中,有上市公司收购“高新技术企业”后,因目标公司研发费用归集不实,被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直接吞噬了全年净利润。

第四,未决税务争议与处罚记录。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近三年的《税务稽查结论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文件,核查是否存在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正在接受税务稽查的情况。频繁的税务处罚往往反映出企业税务管理混乱或存在主观逃税意图,即便处罚金额不大,也应作为重要风险信号。

(三)尽调时间跨度的确定:不要满足于三年常规范围

根据行业实践,涉税事项尽调通常覆盖过去三个纳税年度。但从查明事实、揭示风险角度出发,对于存在虚开发票迹象、账目异常的目标公司,有必要加大尽调时间跨度。操作指引明确建议,律师应向委托人提出扩大尽调时间跨度的明确建议;若委托人不接受,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发表免责声明。对于虚开发票这类持续性的违法行为,五年前甚至更早的发票问题同样可能在当下引发税务机关的追溯稽查,切勿以“超过三年”为由放松警惕。

四、风险防控与交易应对:发现风险后的“组合拳”

(一)交易结构的重新评估:从股权收购转向资产收购

当尽调发现目标公司存在严重的虚开发票风险和账务混乱问题时,收购方应首先重新评估交易结构。资产收购相比股权收购,能够有效切断目标公司历史税务债务的承继链条——收购方仅购买目标公司的特定资产(如设备、知识产权、客户资源等),目标公司主体仍归原股东所有,其历史税务问题不会“传染”给收购方。

当然,资产收购也有其局限性:交易税负通常高于股权收购,某些资质、许可可能无法随资产转移,业务承接的连续性也会受到影响。但相较于承担历史税务债务的潜在风险,部分成本往往是值得的。

(二)交易文件的保护性条款:陈述保证、赔偿与托管

如果决定继续推进股权收购,必须在交易文件中设置充分的保护性条款。具体包括:

1.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转让方就目标公司的税务合规状况作出全面、具体的陈述与保证,涵盖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无未披露的税务稽查或争议、无虚开发票行为等。违反陈述与保证的,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2.特殊赔偿条款:针对尽调中已识别的虚开发票等具体风险,设置专门的赔偿条款,明确赔偿范围(包括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等)、赔偿期限和索赔程序,不受一般陈述与保证条款的时效限制。

(三)交割后税务合规体系的重视

即便完成收购,收购方也应立即着手建立目标公司的税务合规体系,而非延续历史做法。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在员工手册中明确禁止虚开发票、优化审批流程(大额开票业务需经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双重审核)。同时可以梳理历史税务问题,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或申请自查补税,争取从宽处理;聘请专业税务顾问定期开展合规审查,避免“旧账未清、新账又起”。

(四)当风险超过收益时,应当及时止损,果断放弃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当尽调发现的风险超过交易预期收益时,果断放弃交易本身就是最理性的决策。如果虚开发票的刑事风险、账务混乱引发的财务不确定性、往来款不明带来的关联交易隐患叠加在一起,已构成难以量化的系统性风险时,不如及时止损,另寻他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