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一起加油站偷税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涉案主体为南宁市青秀区刘圩中联农机加油站,因营业收入的少列,经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267.15万元。该案在加油站行业中具有典型性,集中反映了成品油零售经营与税务管理领域的高发风险。本文以该案件事实为分析对象,立足税法规范,对加油站“账外经营”所涉税务风险予以解构,并就合规化解路径加以探讨。

一、案件事实概述:少列收入型偷税行为的运作模式

(一)案涉加油站基本情况与经营背景

南宁市青秀区刘圩中联农机加油站系私营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涵盖成品油、柴油、汽油零售业务。该加油站毗邻国道,周边乡镇区域内无其他同类经营主体,地理区位优势明显,客源持续稳定,日常经营状况良好。涉案期间为2021年1月至2024年12月。

(二)少列收入的实施方式:借助私人银行账户与第三方平台资金结算渠道截留营业款

该加油站对外形式上完成了按期纳税申报义务,但实际通过少列营业收入的手段规避应纳税款的缴纳。具体操作路径为:利用私人银行账户及“小桔加油”“易加油”“滴滴加油”等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归集部分销售收入;其中,特定第三方平台的结算款项未转入加油站对公账户,而径行划转至加油站相关人员个人账户,既未纳入企业账簿,亦未作为应税收入进行申报。经查,该加油站申报的无票收入金额明显偏低,与同区域乡镇加油站的正常经营水平之间存在显著差距。

(三)税务机关的查证路径:数据比对与多源证据体系的构建

税务机关依托税收大数据风险筛查机制,发现该加油站申报收入与其实际经营规模存在明显差异,遂依法启动立案检查程序。检查过程中,该加油站以“外包记账、保管不善”为由,未提供2021年至2023年度经营账簿,仅提交了2024年度少量零散购进记录。

税务机关遂会同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开展实地检查,在加油站内部场所查获并扣押电脑、U盘、进货单据、加油记录表等书证与电子证据;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曾试图隐匿U盘,被经侦人员当场制止。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调取中国石化系统进销存数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后端交易数据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通过多源证据相互印证,还原了加油站的真实经营状况。

(四)查证结果:申报销售额与实查销售额之间的差额认定

经查,该加油站于2022年取得中国石化特许经营资格,2022年至2024年经中国石化系统进销存数据记录的总销售额为人民币5670.05万元(不含税);同期该加油站自行申报的销售额仅为人民币3906.01万元(不含税),两者差额为人民币1764.04万元。2021年度经营数据则经由核查第三方收款平台资金流向予以确认。最终,税务机关对该加油站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267.15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截至通报日,全部款项已入库完毕。

二、法律定性及处罚:偷税行为的认定依据与裁量基准

(一)偷税行为的认定

根据通报内容,该加油站存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由此导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款的少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构成偷税。本案依此定性为偷税行为。

(二)罚款幅度的裁量:按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实施偷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最终按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处以罚款,已体现对案涉加油站的惩处意义。

(三)滞纳金的计收与账簿保管违规的并行处理

除偷税行为的追缴与罚款外,本案还涉及两项并行处理事项。其一为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二为账簿保管违规:该加油站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财务核算体系混乱、账册缺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据此对其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四)刑事责任的边界:逃税罪与初犯补税免刑条款的适用

偷税行为达到法定标准时可能触发刑事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就逃税罪作出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同条第四款同时规定,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本案中,该加油站主动预缴税款,符合初犯免刑条款的适用条件,从而阻却了刑事责任的成立。

三、案件折射的结构性问题:进项发票缺失与税负失衡的实务化解策略

(一)无票进项的源头:通过零散油罐车低价采购油品导致成本无法税前扣除

本案表面呈现为“少列收入”,但加油站行业经营中的结构性成因值得深入审视。乡镇加油站的油品采购实践中,常从零散油罐车处低价购进汽柴油,此类交易通常无法取得合规增值税发票。进项发票的缺失意味着采购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前扣除,进而实质性推高了加油站的名义税负。

(二)税负失衡背景下的账外经营

在进项端失序、成本无法依法扣除的前提下,部分加油站为缓解税负压力,被迫转向“账外经营”模式。必须明确指出,此种做法本身违反税法规定,构成偷税,不能因客观动因而免除其违法性;但若税务机关仅就销售收入端单边追征税款,而对纳税人真实存在的无票采购成本不予考量,将导致加油站承担超出实际经营利润的税负,其处理结果的实质合理性存在疑问。因此,对此类案件,应在全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兼顾收入端与成本端的实际状况,作出更为公允的处理。

(三)化解路径:依法申请核定征收

在成本费用凭证残缺、难以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情况下,加油站如及早委托法律专业人士介入,可争取适用核定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就本案所涉合伙企业性质的加油站,其自然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核定征收可参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执行。通过核定征收方式,对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的部分依法确定税额,相较于按查实全额追征,处理结果更为公允,亦符合税法关于量能课税的基本原则。在实务操作层面,核定征收通常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即根据行业特征确定合理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额,而非逐笔核实全部收入与成本。对于进销存数据不完整但经营事实清楚的加油站,该方式更能反映其实际税负水平,亦便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稳定的预期。

(四)配合调查、主动补缴与后续合规整改的操作要点

实务中,化解税务风险的关键在于处置时机的把握与合规体系的构建。其一为配合调查的时机:在税务机关立案后,主动提供真实经营材料、配合询问,有助于形成“配合调查”的有利认定,直接影响罚款幅度的裁量。其二为主动补缴:在事实查清后及时预缴税款,既可防止滞纳金持续累积,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初犯免刑条款的适用条件。其三为合规整改:本案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对加油站提出的优惠、油品损耗等合理主张依法予以剔除,说明税务机关重视事实认定;加油站据此可进一步完善账簿制度,建立规范的进销存管理及对公账户结算流程,从源头消除风险。法律专业人员可在上述环节协助梳理证据、提出合法主张并制定整改方案。合规整改的具体内容应包括:统一通过加油站对公账户收取营业款项,终止以个人账户收款的做法;规范取得并保管进项发票,逐步压缩对无票油源的依赖;健全账簿及记账凭证管理制度,按规定保管期限完整留存财务资料。上述措施既是对存量风险的消解,也是避免再次涉案的制度基础。

四、加油站税务合规的要点提示

(一)三类高发风险事项:私户收取营业款、不设账或丢失账簿、平台收入未申报

结合本案事实,加油站经营中三类税务风险最为高发。其一,使用私人银行账户或相关人员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未纳入企业账簿核算;其二,未按规定设置并保管账簿及记账凭证,导致财务核算体系混乱;其三,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的销售收入未及时、完整申报纳税。上述三类行为均可能构成偷税,面临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二)已被税务检查时的应对策略:配合调查与主动补缴的时机把握

若加油站已收到税务机关检查通知,应在专业指导下妥善应对。一方面,如实提供经营资料,避免隐匿、销毁材料等行为加重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尽早核算欠缴税款并主动补缴,以争取较低罚款幅度并阻断刑事风险的出现。处置时机的把握对最终处理结果影响显著,不宜拖延。

(三)引入专业税务法律服务的必要性

加油站涉税问题往往同时涉及收入确认、成本扣除、发票管理及刑事边界判断等多个法律领域,专业性强、交叉度高。在日常经营或面临税务核查时,引入专业税务法律服务,有助于建立规范的账簿及结算流程、在核查中提出合法主张以争取合理处理结果,并在必要时阻断刑事责任的发生。对于已存在账外经营情形的加油站,更应尽早通过合规整改化解存量风险,防止小问题演变为重大法律责任。从实务经验观察,税务风险越早介入处理,可供选择的处置空间越大、综合成本越低;待稽查立案、事实查清后再行应对,通常只能被动接受处理结果,主动争取的余地明显缩小。

本案警醒广大纳税人,税务合规应成为加油站日常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正视行业客观存在的进项发票缺失等结构性问题,通过合法渠道化解税负压力,方为可持续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