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当前的涉税争议实务中,企业为了减少所得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经成为一个高频发生的税务风险点。企业一旦实施了取得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否必然要被追究虚开发票罪刑事责任,一直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
本团队观察到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局发布的典型稽查中,对于以取得虚开普通发票为手段进行逃避纳税的案件,税务机关正在穿透发票的形式违法表象,而将审查核心指向未缴少缴税款的实质结果,并倾向于按照偷税进行定性与处罚。本文将以启迪环境全资子公司税务处理案与白冰偷逃税案两起案件为例,剖析这一执法趋势背后的逻辑。
一、典型案件分析:白冰案与启迪环境案的定性逻辑
(一)启迪环境子公司案的虚列支出定性分析
在2026年公开的启迪环境间接全资子公司安阳久佳税务处理案中涉案企业的违法周期长发票数量庞大。案情资料显示该企业在2012年至2021年长达9年的时间跨度内累计取得了某建材门市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46万份涉及的发票票面金额接近493元。
税务局认定该企业通过取得上述大量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中实现了虚列支出的账务处理。这种虚列支出的直接后果是企业违规减少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14万余元。据此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明确将该企业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白冰案中劳务费转换与资金闭环的实质审查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自行稽查的白冰偷逃税案中,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非法目的通过山东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取得了百万元级别的大额劳务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税总局税务稽查人员查明涉案资金在经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等多层账户流转后最终形成了回流至白冰私人银行账户的资金闭环。税务机关在查清这一资金闭环后并未将查处重点局限于提供虚开发票的山东某人力资源公司的虚开违法行为上。而是将该行为整体定性为偷逃税款并依法作出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91万余元的综合处理决定。
二、取得虚开普票定性偷税的法理基础
(一)法益保护标准的回归与实质侵害结果确认
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发票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国家对税源的监控与经济信息的真实记录。然而在该类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票仅仅是行为人实施逃税目的所借助的工具与手段。该类行为所造成的核心法益侵害在于国家税收财产权的实质性减损。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首要职责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完整与按期入库而非单纯维护发票凭证在纸面上的流转秩序。将案件定性落脚于偷税是对国家税收流失这一实质侵害结果的直接回应。
这种定性方式符合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领域的法益衡量原则。通过认定偷税税务机关能够依法启动税款追缴与滞纳金加收程序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经济损失。这比简单认定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更能体现税收征管法保障税收收入的基本立法宗旨。
(二)避免程序冲突与落实初犯免罚制度的考量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层面将取得虚开普通发票定性为偷税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设置了“阻却刑事责任条款”,如果税务机关在发现企业取得虚开普通发票后一律以涉嫌虚开发票罪为由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将产生制度适用的冲突。虚开发票罪在司法实践中常被界定为行为犯且不适用上述的补缴免责程序。这将导致纳税人彻底丧失通过承担行政责任来修复受损国家法益并免受刑事处罚的法定机会。
税务机关倾向于按照偷税进行行政处理实质上是依法为涉案企业保留了合规整改与自我纠错的法定通道。这种执法选择不仅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也避免了对市场主体施加过度严厉的刑事制裁符合当前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大局考量。
(三)司法解释规范体系与行政执法的协同共振
税务机关的定性倾向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法律适用解释的有力支持。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将“虚列支出”等行为正式纳入了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规制范畴。
取得虚开普通发票入账正是虚列支出在财务操作上的具体表现形式。该解释明确了以此类手段实施的涉税行为符合逃税罪的客观行为要件。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将取得虚开普票等同于虚列支出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认定为偷税在法律适用逻辑上与司法解释保持了高度一致。
这种行政执法定性与刑事司法解释的协同共振消除了以往在行刑衔接过程中存在的认识分歧。它为税务机关独立自主地完成涉税案件的行政查处程序提供了坚实的规范依据同时也要求企业在面对税务稽查时必须正视逃税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行政处罚阶段化解争议以避免因定性偏差引发不可挽回的刑事法律后果。
三、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实务争议与监管现状
(一)涉税实务中的发票风险与刑事移送考量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票不仅是商事交易发生的财务凭证也是计算与缴纳各类税款的基础计税依据。部分企业在缺乏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支付特定比例的费用向第三方获取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其作为成本费用入账。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发票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坏。
由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明确规定了“虚开发票罪”这一罪名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纳入了刑事规制范畴。在早期的部分涉税执法实务中存在一种机械适用法律的倾向即认为只要查实企业存在虚开或取得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税务稽查部门就应当依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一律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这种一律移送的执法逻辑在实践中引发了广泛的定性争议。将以逃避缴纳税款为目的的取得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直接定性为虚开发票罪忽略了不同涉税违法行为在主观目的与法益侵害程度上的本质差异。这种做法容易导致行政查处程序与刑事追诉程序的衔接出现错位增加了企业面临不当刑事追究的法律风险。
(二)穿透形式违法的税务行政查处逻辑转化
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推进以及实质课税原则在税务执法中的确立税务机关的查处逻辑发生了明显的转化。税务管理部门认识到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不具备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纳税人取得此类虚开发票的根本动机并不在于骗取国家的增值税款。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虚增账面成本与费用扩大税前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财务结果。
基于这一客观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级税务稽查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开始坚定地透过发票违规的形式表象直击税款流失的实质后果。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将取证的重点从单纯核实发票开具情况延伸至对资金流向业务真实性以及纳税申报数据的全面比对。
当查明企业取得虚开发票实质上是为虚假纳税申报提供伪造的入账凭证时税务机关倾向于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该行为整体定性为偷税。这种定性逻辑的转化标志着税务行政执法更加注重违法行为的经济实质为后续的行政处罚与行刑衔接提供了更为严谨的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