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对电池消费税政策作出重大调整。2026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配套征管措施。16号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号公告相关条款自2026年9月1日起分步执行。本文以20号公告、16号公告及税务总局相关解读为依据,从政策内容、企业应对、经营影响与法律责任四个层面展开分析,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本次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五类成熟电池自2026年9月1日起分步恢复征收消费税

根据20号公告第一条,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五类电池此前均属于免征消费税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自2015年2月1日起电池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统一适用4%税率,同时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七类产品免征消费税。本次调整系对成熟品类恢复征收,并非新增税目。

(二)光伏电池自2027年4月1日起恢复征收消费税

根据20号公告第二条,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光伏电池恢复征税的时点晚于其他五类电池,为行业预留了更长的过渡时间,体现出对当前行业经营状况的统筹考量。

(三)新型技术电池在过渡期内免征消费税

根据20号公告第三条,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上述新型技术电池代表了电池行业的技术演进方向,政策给予阶段性免税扶持,有利于降低新技术量产初期的综合成本,为产业化落地提供窗口期。

(四)享受减免税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检测报告

根据20号公告第四条,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该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根据16号公告,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五)连续生产环节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并建立抵扣台账

根据20号公告第五条,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者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根据20号公告第六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者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根据16号公告,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凭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规定计算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日期应当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

(六)本次调整与既往政策实现有序衔接

根据20号公告,财税〔2015〕16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中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见20号公告附件1,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见附件2。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电池企业应当重点落实的合规事项

(一)企业应当先行完成产品归类并核对减免税资格

政策落地首先面临归类问题。企业应当对照20号公告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逐项核对自身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电池产品属于应税产品、减税产品还是免税产品,明确适用税率和适用期间。归类错误将直接导致多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两者均会产生不利后果。对于边界模糊的产品,建议在首次申报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二)企业应当在首次申报前取得符合资质的检测报告

对于拟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检测报告是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企业应当据此安排三项工作:一是在首次申报减免消费税之前安排产品送检;二是核实检测机构资质,确保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现行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证书附表包含相应电池检测项目;三是将检测报告及明细清单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还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三)企业应当规范发票开具并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

16号公告第一条明确,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应当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开票编码错误将影响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和消费税扣除。对于发生外购电池、委托加工收回电池或者进口电池并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企业,应当同步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及时记录购进及生产领用情况,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抵扣凭证。

(四)企业应当梳理自产自用及委托加工业务场景

自产自用是实务中容易忽略的环节。根据20号公告第六条,自产自用应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者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例如,整车企业将自产的锂离子电池包用于组装汽车,该电池包属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应当在移送使用时按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情形下,企业收回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但应当取得并保存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税收缴款书。

(五)企业应当统筹合同条款与价格安排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税负由生产销售环节承担并可能沿交易链条传导。在税率由2%逐步恢复至4%的政策周期内,企业应当关注长期购销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明确报价是否含税以及税率调整后价格如何衔接,避免因税率上调引发结算争议。对于外购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的企业,合同条款应当与抵扣凭证的开具安排相匹配,确保扣除权益能够顺利实现。

三、本次政策调整对企业经营和出口的影响

(一)企业税负成本上升并将沿产业链逐步传导

本次调整对恢复征税品类而言属于新增税负。以锂离子电池为例,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期间按2%税率征收,2027年9月1日起恢复至4%税率。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税负将沿产业链向上下游传导,最终影响终端产品价格。从行业初步测算看,2%税率对应的成本增幅总体有限,尚不足以对终端价格形成剧烈冲击,但对利润率偏低的企业仍构成一定压力。政策设置一年缓冲期,正是为了给企业消化成本、调整经营留出时间。

(二)不同规模和技术路线企业受影响程度存在差异

本次调整对不同企业的实际影响并不相同。一方面,免税政策退出与恢复征税,客观上收紧了依靠低价竞争企业的成本空间,从趋势看,技术领先、质量过硬的龙头企业相对受益,行业或将呈现优质优价、加速出清的导向。另一方面,处于技术前沿的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企业,在2028年12月31日前仍可享受免征政策,获得宝贵的产业化窗口。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产品结构和税率适用情况,评估税负变化对利润和报价的影响。

(三)出口环节税负基本保持中性,但涉税管理要求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电池产品原则上仍可享受消费税免税政策,本次调整对出口企业的直接税负影响有限。但企业应当注意三项管理要求:一是出口转内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报补缴消费税;二是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补缴已退税款;三是涉及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应当取得并保管相应凭证,确保扣除或者免税权益能够实现。出口企业应当将上述事项纳入日常涉税管理。

四、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

(一)未按规定开票和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16号公告明确要求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选择“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栏目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按期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企业应当将开票规范纳入日常发票管理流程,避免因操作疏漏引发行政责任。

(二)虚假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可能被认定偷税并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伪造检测报告、虚报产品类别等方式骗取减免税优惠的,可能被认定构成偷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构成逃税罪:(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因此,企业应当以真实、合法的资料申报减免税,切勿心存侥幸。

(三)抵扣资料不实面临的税款追缴与处罚风险

《电池税款抵扣台账》是申报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企业虚构购进业务、虚增生产领用数量,或者以不符合条件的凭证申报扣除的,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认定偷税并处罚款。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凭税收缴款书申报扣除,相关凭证应当真实、完整,与实际业务一致。

(四)企业应当及时评估风险并采取合规应对措施

距离20号公告、16号公告施行尚有数周时间,企业应当利用窗口期完成三项基础工作。一是完成产品归类自查,明确应税、减免与免税范围。二是备齐检测报告与明细清单,为首次申报享受减免创造条件。三是建立台账并规范开票,确保抵扣链条完整。对于业务复杂、金额较大的企业,建议就具体涉税安排咨询专业税务律师,制定与自身经营相匹配的合规方案。

结语

本次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体现了成熟产业恢复征税、前沿技术持续扶持的差异化政策导向。政策过渡期为相关企业预留了调整空间,企业应当抓住窗口期,及时完成产品归类、检测报告、台账建立等基础工作,规范涉税处理,防范法律风险。本团队将持续关注政策执行动态,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