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6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曝光5起涉税中介违规帮助他人偷逃税案件,涉及安徽、贵州、广西、浙江、山东五地。这是今年税务部门第三次集中曝光涉税中介违法违规案件。根据通报,今年上半年,全国依法查处通过恶意筹划、串通作假帮助服务对象偷逃税的违规涉税中介500余户,对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惩戒措施。
涉税中介一头连着经营主体,一头连着税务部门,本应运用专业能力帮助企业防范风险、优化管理、促进合规。但个别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专业优势异化为违法手段,帮助企业逃避纳税义务。五起案件的集中曝光,指向一个共同问题,即涉税中介帮助他人偷逃税,依法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文以五起案件为切入点,梳理涉税中介的法律责任边界,并就中介机构的合规与应对提出建议。
一、五起曝光案件呈现虚列成本、拆分收入、违规享受优惠三类帮助偷逃税手法,均属违法行为
其一,虚列成本。安徽省马鞍山市税务局依法查处含山县宏宇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大宏。2022年至2024年,该事务所在为马鞍山云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期间,提出以虚列成本方式帮助企业少缴税款的方案,通过编造虚假员工工资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违规列支,造成3户企业少缴税款共计339万元。
其二,拆分收入、违规享受优惠。山东省烟台市税务局查处莱州百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朱启彬帮助莱州市熙盛建材有限公司注册9家空壳企业,拆分收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少缴税款60.14万元。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查处浙江众税标体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其协助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违规税前列支并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造成少缴税款90.46万元。
其三,帮助虚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税务局查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刘亚玲,其通过虚构合同、出库单,虚估未开票收入、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为鹿寨县锦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便利,造成该公司少缴税款102.74万元,税务部门依法认定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目前,公安部门已逮捕锦辉木业实际控制人闻军军,并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外,贵州省贵安新区税务局查处贵安新区凯辰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在为贵安新区邦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涉税服务期间,帮助企业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149.29万元,同时自身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少缴税费款6.70万元。
上述五起案件的共同特征在于,涉税中介深度介入客户涉税事项的违法处理,其行为已逾越合法服务界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涉税中介帮助他人偷逃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三条应予定性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第一,代理申报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依第九十八条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安徽宏宇事务所、贵州凯辰公司、浙江标体心公司均系作为税务代理人,在代理申报办税过程中违规造成所代理企业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均依据该条对其处以罚款。其中,宏宇事务所被处少缴税款0.6倍罚款203.4万元,标体心公司被处0.5倍罚款45.23万元,凯辰公司被处1倍罚款149.29万元。
第二,为纳税人非法提供发票、证明等便利的,依第九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广西刘亚玲帮助锦辉木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依据该条对其处以罚款51.37万元。山东莱州百通公司帮助熙盛建材拆分收入违规享受优惠,税务机关亦依据该条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作出处理。两条的区别在于,第九十八条适用于税务代理人代理申报办税的场景,第九十三条适用于中介为纳税人非法提供发票、账户、证明等便利的场景。
第三,中介自身偷税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理。该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贵州凯辰公司、山东莱州百通公司自身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均属偷税,税务机关据此对其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
第四,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广西锦辉木业案中,实际控制人闻军军已被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法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代理记账与税务筹划不得异化为偷逃税工具,拆分收入、虚列成本已逾越合法服务界限
第一,合法代理记账与税务筹划的边界,在于业务真实、凭证齐备、如实申报。代理记账、纳税申报、涉税咨询是涉税专业服务的正常内容,其合法性以真实发生的经营业务为前提,以账实相符、凭证齐备、如实申报为基本要求。凡以拆分收入、虚列成本、违规享受优惠为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均属虚构事实或者隐匿收入,已逾越合法界限。
第二,涉税委托关系不能免除企业自身的法定纳税责任。依法纳税是纳税人不可转移的法定义务,企业将涉税事项委托中介办理,并不因此转移其纳税义务。企业自身虚假纳税申报的,仍须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乃至行政处罚的后果。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宏宇事务所所代理的3户企业、对凯辰公司所代理的邦大建筑、对莱州百通所代理的熙盛建材,均一并追缴税款并处罚款。
第三,税务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企业补税不能使中介免责。有观点认为,企业补缴税款后,涉税中介即可免除责任。这一认识与法律规定不符。企业补税、缴纳滞纳金,解决的是税款入库问题。中介作为违法策划方,因自身违规行为仍须接受另行处罚,两者不能相互抵消。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涉税中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并向社会公示。本案五起案件的中介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均已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这种信用惩戒,往往比罚款更为沉重。
四、涉税中介应建立合规审查机制,已涉案的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利并防范刑事风险
第一,中介机构应建立业务承接、审核、留痕的合规审查制度。承接业务时,应审查客户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对明显缺乏商业合理性的筹划方案不予承接。执业过程中,对成本列支、收入确认、优惠适用等事项逐项审核,留存合同、凭证、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应建立内部复核与责任追究机制,杜绝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越界操作。
第二,已涉案的中介应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权利。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享有听证权。中介应充分运用上述程序权利,就行为性质、少缴税款金额、罚款倍数等提出意见,争取从轻处理。
第三,涉嫌刑事移送的中介应及早评估并依法辩护。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的,应尽早委托专业力量评估风险,围绕行为性质、主观故意、税额认定等依法辩护,防范行刑衔接带来的刑事风险。
结语
涉税中介是税收遵从的重要一环,其价值在于帮助企业防范风险、规范管理,而非帮助企业逃避纳税义务。五起案件的查处表明,帮助他人偷逃税的中介不仅不能免责,反而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信用惩戒乃至刑事追诉的多重后果。中介机构只有回归合规执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