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6年9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披露,其参股的江西章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税款,被国家税务总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26年9月1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6)赣07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该破产重整案件,并指定管理人。
由税务机关作为主动申请方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案例并不常见,其中涉及的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税款债权的申报与清偿顺位、重整程序中的税费处理等问题,尤其是给部分欠税企业退出市场提供了一个出口具有典型意义。本文对相关问题作分析,以飨读者。
一、税务机关以税款债权为由申请对章贡酒业破产重整,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
据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章贡酒业破产重整的申请人为国家税务总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申请事由为该企业无法清偿到期税款债务。该公司持有章贡酒业25%股权,已就申请事项与受理结果分两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章贡酒业的经营基础并不薄弱。据公开资料,该企业前身为1952年由国家收购万源协记酒栈而成立的江西赣州酒厂,2007年4月更名为江西章贡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占地约400亩,公开资料所载年生产能力为3万吨至4万吨,其品牌为中华老字号,2023年9月商务部等部门公布的复核结果予以确认。据公开报道,该企业曾为江西白酒市场的第二大本土品牌。2019年,原控股方天音通信有限公司挂牌转让股权,2020年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受让95%股权,同年12月岩石股份以8600万元受让章贡酒业及赣州长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各25%股权。据公开报道及公司公告,2024年其所属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关联公司资金链断裂。
欠税情况是本案的起因。据公开的欠税信息,2026年1月,章贡酒业欠缴消费税5936.8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5.09万元、增值税175.67万元等,合计欠税余额6582.8万元,其中消费税占比约九成。2026年以来,该企业两次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总金额超过110万元,2026年8月其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其名下特型基酒资产曾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发布公告挂网拍卖,评估价近7800万元,其后以项目需调整为由撤回。
从公开信息看,本案税款的欠缴与处理大致经过税款申报与征收、催缴、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执行财产不足、转入破产程序等阶段。笔者推测,章贡酒业所欠税款大概率是消费税,白酒生产企业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消费税,生产规模与销售回款一旦脱节,消费税欠缴规模即会迅速累积,这是白酒行业欠税的特殊之处。
二、欠税企业无力清偿其税收债务,则税务机关对欠税企业享有破产申请权
(一)破产申请人可以包括公法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该款所称债权人,并未限定为民事债权人,也不排除公法债权人。税务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表国家行使税款征收权,在税款经依法确定并已届清偿期而未获缴纳的情形下,其与欠税企业之间形成具体的税收之债,税务机关即为该债权的债权人,具备申请主体资格。
(二)近年来,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的案例逐渐增多
实际上,司法实践对税务机关能否作为破产申请人的问题,已有积极回应。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6破12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债务人因欠缴税款,税务部门作为公法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该院依此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南通市通州区菲妙家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同时,该院(2025)苏06破39号民事裁定书以同一理由,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南通颖松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此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6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同样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天津顺事成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处理税务及信用修复问题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也作同样理解,即税务机关对欠税企业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的破产申请权。
(三)税收债权作为公法债权的特殊之处
税务机关持有的税收债权,其依据主要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文书,上述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的,构成申报税款的依据;相关决定尚在复议、诉讼期间的,债权数额的确定仍可能存在变数。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第三条要求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也说明决定的作出与债权申报之间存在时间安排。
三、税务机关申请重整而非破产清算,客观上更有利于税款清偿率的提高
(一)申请欠税企业破产,意味着已经穷尽行政强制手段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对未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第四十四条,可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依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依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依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上述手段用尽而财产仍不足以清偿税款的,破产程序即成为税款债权实现的最终途径,也是避免税务案件形成积案不结的最后出口。
(二)从程序效果看,重整更有利于提高税款的清偿率
章贡酒业名下400亩厂区、设计产能、中华老字号品牌以及库存基酒,均属具有经营价值的资产。如直接进入破产清算,基酒与厂房设备须在短期内折价变价,其变价所得往往难以覆盖优先债权,税款的实际受偿比例很低。重整则可保留生产主体与品牌,通过引入产业投资人实现资产的整体价值,税款清偿的基础由此改善。
税务机关主动申请破产重整,实质是在破产程序中主张税款债权的法定优先性。相较于欠税数额继续累积、个别债权人竞相争夺财产、执行程序相互竞争的状态,集中清偿与统一分配的程序安排,对税收债权人更为可控,也避免了税务机关参与执行分配面临的程序问题,具体可参见本公众号的往期文章。
四、破产申请受理后,强制执行中止、滞纳金停止计算,欠税数额以受理之日为截止日确定
破产程序的启动,对欠税企业同时产生约束与保护,其内容应当准确把握。
其一,保全措施解除,强制执行中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依《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第二条,税务机关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当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和中止强制执行措施。已解除的保全措施与已中止的强制执行,在破产申请被驳回的情形下可以依法恢复;破产程序终结后不再恢复。
其二,欠税滞纳金停止计算,已产生的滞纳金转为普通债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税收优先权在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上述处理发生变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该批复明确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处理,即不列入破产债权。2025年第24号公告第一条并明确,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故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税收征管程序中与税款一并优先,进入破产程序后则按比例参与分配,清偿预期大幅下降,这是破产程序对欠税企业最为直接的效果。
其三,未届法定申报期限的纳税义务视为到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025年第24号公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的纳税、缴费义务,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视为到期,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费申报。由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义务可能在受理之日提前到期,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也须及时确定。
其四,涉税债权数额以受理之日为截止日确定。依2025年第24号公告第二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费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受理日前累积的欠税与滞纳金,以该日为准计算;此后的新生税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2025年第24号公告第四条另行处理。
其五,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费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为破产费用;依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为共益债务。2025年第24号公告第四条并明确,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管理人有权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领用或者代开发票,因大额资产处置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可以申请调整。
结语
税款债权具有公法属性,其实现方式具有多样性与法定性。从催缴、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到参与分配、申请破产,税务机关的处置工具在法律框架内已相当齐备。章贡酒业一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税务机关主动申请破产重整已经由规范上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司法实践,有利于欠税企业及时退出市场,同时给税务机关结案提供一个经由司法机关确认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