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税法团队注:本文由一名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投稿。作者结合征管实践,围绕认缴制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如何按照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这一难题展开分析。鉴于原稿篇幅较长,本公众号将分为上下两篇推送。上篇从认缴制改革后的政策空白与征管分歧切入,梳理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出资义务及章程自治与67号公告净资产核定规则的衔接,重点讨论认缴比例、实缴比例、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控制权以及未实缴出资义务承接等因素,并提出“净资产分层识别法”的分析思路。文章认为,未实缴股权并非当然没有价值,税务核定也不宜在认缴比例与实缴比例之间机械二选一。下篇将结合典型场景、具体案例及税务核查标准作进一步讨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研究观点,不代表其所在单位或税务机关的正式意见。

一、问题起源:认缴制改革带来的政策空白与征管分歧

1. 制度背景

2014年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后,股东身份、认缴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之间出现分离。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适用《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进行核定,但该文件并未专门规定“认缴未实缴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如何计算。

67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问题在于:认缴制下,“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究竟应按工商登记认缴比例、实际出资比例,还是按公司章程约定的权益分配比例确定,税法文件没有给出直接答案。

2. 核心争议焦点

争议的核心并不主要在于未分配利润是否属于股权价值的一部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经营积累原则上属于公司净资产,当然可能影响股权价值。真正的分歧在于:

其他股东实际出资形成的实收资本、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未实缴股东能否按认缴持股比例享有相应经济利益?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是否应将该部分计入未实缴股东的净资产份额?

实务中大致存在三种口径:

较稳妥的做法不是在“认缴比例”和“实缴比例”之间机械二选一,而是判断转让方实际享有并转让了多少可量化的股东经济利益。

3. 分歧的本质根源

《公司法》对分红权规定相对明确,原则上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分红权和经营积累的归属,章程约定与实际分红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但对于清算剩余财产分配、资本公积归属、股权转让时净资产份额认定等问题,法律并未在认缴制场景下作出细化规定。特别是“出资比例”在不同语境下究竟指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存在解释空间,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在核定时出现口径分歧。

因此,认缴制下股权转让核定的难点,本质上是:税法核定规则需要借助公司法上的股东权利结构来识别股权真实价值,但公司法本身在部分场景下也留有自治和解释空间。

二、底层法理:商法逻辑与税法规则的衔接

1. 商法层面:股东权利、出资义务与章程自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财产性权利大体包括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权转让收益权以及其他基于股东身份产生的经济利益。不同权利与出资之间的匹配规则并不完全相同。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出资进入公司后,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法人,不再属于股东个人。因此,实缴出资及出资溢价进入公司后成为公司法人财产,但在判断股东之间经济利益归属和股权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实际出资贡献。若章程或股东协议未明确赋予未实缴股东分享其他股东出资形成权益的权利,则不宜必然认定其可以按认缴比例享有该部分经济利益。

2. 章程自治不是绝对保护

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一致约定,是认定股东权利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在核定前,应优先审查工商备案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协议、股东会决议及实际执行情况。

但“公法尊重私法自治”并不意味着章程安排可以无条件对抗税收核定。税务机关仍可审查章程约定是否真实、持续、有效,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与实际权利义务一致。

尤其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形:

1.股权转让前突击修改章程;

2.修改内容仅降低拟转让股东权益;

3.转让双方存在近亲属、关联方或同一控制关系;

4.章程约定与实际分红、资金流、控制权安排不一致;

5.存在阴阳合同、资金回流、代持或利益输送;

6.受让方名义上承接出资义务,但事实上无履行能力或无需履行。

在这些情况下,税务机关不宜仅作形式审查,而应依据67号公告关于“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定规则,结合交易实质、价格公允性、关联关系、资金流向和权利义务安排进行审查。

3. 税法层面:67号公告的规则与空白

67号公告为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提供了基本核定规则。其核心逻辑是:如果申报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净资产核定法是主要方法之一,但67号公告没有明确以下问题:

1.认缴未实缴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如何确定;

2.净资产中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是否应全部按工商持股比例分配;

3.公司章程约定与税务核定之间如何衔接;

4.受让方承接未实缴出资义务时,如何影响转让价格公允性。

其中,受让方承接未实缴出资义务并非67号公告明确列举的当然“正当理由”,但可以作为判断股权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申报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重要事实因素。

三、核心计算方法:净资产分层识别法

1. 基本原则

在税法没有明确细化规则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净资产分层识别法”作为核定股权价值的分析工具。该方法不是税法明文规定的唯一公式,而是一种结合公司法权利结构和税法公允价值判断的合理解释方法。

公司净资产可分为三类:

2. 一般计算思路

在公司无重大隐性资产、无复杂控制权溢价、章程和出资情况清晰的普通经营公司中,可以参考以下简化公式:

特别说明:

“公司净资产总额 - 全体股东实际出资额”并不总是正数。若该数值为正,通常代表经营积累或资产增值;若该数值为负,则代表经营亏损对实缴出资权益的侵蚀。此时不能机械认为股东至少可以收回实际出资额,应结合亏损承担规则、章程约定和股权实际价值重新判断。

其中,“该股东权益分配比例”不应直接等同于工商登记持股比例,而应结合以下因素确定:

1.公司章程对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的约定;

2.股东协议或股东会决议;

3.公司历史实际分红规则;

4.股东是否实际参与经营、控制公司;

5.转让协议中未实缴出资义务由谁承担;

6.交易双方是否关联;

7.是否存在特殊权利限制或估值折价因素。

3. 对“未实缴股权价值为0”的限制

未实缴股权并不当然无价值。即使股东未实际出资,该股权仍可能因公司盈利能力、未分配利润、控制权、牌照资源、客户资源、资产增值等因素具有价值。

只有在以下条件同时或基本同时具备时,零元或低价转让才具有较强合理性:

1.章程或股东协议明确未实缴股东不享有相应财产性权益;

2.公司无经营积累,或经营积累不归该股东享有;

3.公司无重大隐性资产、资产增值或特殊资质价值;

4.股权不附带控制权溢价,或章程明确未实缴部分不对应表决权、控制权;

5.受让方真实承接未实缴出资义务;

6.转让双方非关联,或关联交易有充分商业理由和评估依据;

7.价款支付、工商变更、会计处理真实一致。

四、九种场景的修正适用规则

特别说明:该表不是机械套用公式的法定清单,而是税务核查中的分析框架。

关键结论:

无章程特别约定时,对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经营积累,可以优先参考公司法关于按实缴比例分红的规则;但对剩余财产分配、资本公积、控制权价值等,仍应结合章程、协议、实际出资、交易实质综合判断,不宜简单绝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