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是国家扶持创业创新的重要政策,但优惠资格取决于是否确有真实业务与完整凭证,不能用来调节利润。2026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公开通报的此类案件明显增多。本文梳理若干典型案例,说明上述行为的定性依据,以及企业在稽查应对和日常内控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虚列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多起案件被定性为偷税

(一)服务费无真实业务,多列支出构成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2026年7月24日通报某建筑设计公司案。该公司2022年取得与其经营规模、人员配置明显不符的“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42份,无真实业务对应,虚增成本400万元,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581.29万元调减至181.29万元,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并少缴企业所得税138.76万元。前期司法程序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146.46万元;2025年3月稽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作出罚款83.26万元的处罚决定。

(二)运输成本虚增且违规抵扣,虚开与偷税并行

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2026年2月6日通报某能源公司案。2020年至2023年,该公司取得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虚增运输成本487.99万元,违规抵扣进项税额43.92万元,将应纳税所得额由677万元调减至195万元,借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159.64万元,少缴增值税等税费合计208.83万元。稽查机关按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338.79万元处理、处罚决定,并将虚开发票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咨询费资金回流并人为调控所得临界点,构成虚假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2026年2月3日通报某技术公司案。2020年至2022年,该公司取得“咨询/居间”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金额1342.77万元;开票方经营场所缺失、人员3人、后期注销;受票方无立项书、方案、成果验收,部分资金经开票方对公账户转个人后回流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亲属账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小型微利临界点以下。稽查机关认定虚开发票、多列支出、虚假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434.36万元,并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涉刑线索移送公安。

二、隐匿收入与形式分拆,不阻却偷税定性

(一)私户与POS收款不入账,少列收入经数据比对被发现

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稽查局2026年3月对贵州某医美公司作出处理处罚237.53万元。2022年至2024年,该公司以私人账户、POS机收款,客户管理系统收入与财务账簿差异近390万元,POS收款385.53万元转入职工个人账户、230万元转入股东个人账户并分红,违规享受小微优惠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94.01万元;对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万元。

(二)多主体同址、同人、统一核算,形式分拆不阻却合并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2026年5月25日通报某咨询公司案。2023年1月至2025年11月,该公司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卡收款、少列收入,5个主体共用场所、设备、人员并统一核算,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30.68万元,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缴纳罚款合计53.42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以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单位判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按独立登记、独立申报的纳税人判定。若多个主体同址经营、共用人员、统一财务、统一资金收付,仅按客户、项目、月份切割收入,可能被依照实质经营关系合并认定收入与优惠资格。

(三)暂估成本无原始凭证,代账机构与企业共同担责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稽查局2026年7月24日通报某中介机构案。2024年至2025年,该中介为24户个体工商户无合同、无银行凭证、无出入库、无工资单暂估入账,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14.62万元;24户个体工商户同一实际控制人、收入拆分、年度申报收入控制在120万元内,另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52.25万元。中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处罚14.62万元;24户个体户偷税处理处罚120.09万元。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应当有合同、支付凭证、入库或者验收、会计核算资料等佐证;代理记账机构按“控制税额”倒推暂估,受票主体承担多列支出、虚假申报责任。

三、申报数据被人为调控至优惠标准以内,仍须审查是否构成虚假申报

(一)资产科目人为错配压低资产总额,不再符合小型微利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2026年8月4日通报Y管理咨询公司案。2024年该公司申报营业收入1.39亿元、员工4人、资产总额4955.4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76万元,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及“六税两费”减半。风控核查发现,其将应属资产的平台返点债权158.9万元以负数记入“应付账款”,导致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低于5000万元。调整资产科目后超出小型微利标准,税务机关作出补税、滞纳金处理。另,顺义辖区对同类资产、人数、所得临线风险开展统算,补征税费及滞纳金915万元。

(二)按优惠标准倒推调整财务数据,相关处理缺乏会计依据

通过代账更正申报将所得人为改至299万元区间,虚增挂名工资,将应记资产科目以负数记入负债,以关联方无偿占用资产压降季度平均资产,以及将应资本化支出费用化,均可能使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三个条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按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小型微利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临线本身不当然构成违法,是否构成虚假申报,取决于有关财务处理是否有真实交易与会计依据。

四、稽查应对应当分步展开,程序权利不应放弃

(一)稽查立案通知后,立即梳理业务材料

收到风险推送或稽查通知后,按合同、发票、资金、货物或者服务、验收、账簿六项梳理证据材料。例如服务的派工单、项目里程碑、成果文件、验收人签字;运输业务的派车单、里程、装卸、收货方确认;零售业务的POS商户号、微信及支付宝商户流水、对公与对私收款台账、客户管理系统导出数据。

此外,企业资产方面还应核对科目余额表、长期资产台账、关联交易协议、平台返点及第三方结算文件,以确认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

(二)不合规凭证按28号公告补开、换开或者提供替代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因开票方原因导致发票不合规的,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可依该公告第十四条提交替代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税前扣除。该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即无法补开、换开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属于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的,按主管税务机关异常凭证核实程序提出异议;涉及进项转出的,应当区分业务真实但凭证异常与无业务虚开发票两种情形分别处理,避免被一律认定为偷税。

(三)偷税定性应当结合主观故意与业务真实性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列举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客观行为;处理、处罚时应当结合供应商准入审查、发票平台查验记录、公对公付款、资金流向、发现疑点后主动调增或进项转出、是否形成资金回流等证据,说明是否具备偷税主观故意;不具备故意的,应当按计算错误、资料不合规或者补正处理,不应径行按偷税定性。

(四)处理决定与处罚决定应当分别启动救济程序

稽查阶段中,企业应当对违法事实、金额、定性提交书面陈述申辩。税务机关拟作罚款的,需要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规定的听证条款,在收到处罚事项告知后提出陈述申辩;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如同时取得补税、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与罚款的处罚决定,企业应当分别启动救济程序。纳税争议原则上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先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存在首违、主动补正、无资金回流、无虚开发票等情节的,可结合违法情节申请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五、合规内控应当落实到日常经营环节

(一)优惠资格按季度复核,不得按优惠界限倒推账务处理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小微企业应当重新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条件的,依据该公告第五条可以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二条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半优惠,汇算清缴后按结果调整。不得以“所得299万元、资产4950万元、小规模季销售额29万元”一类数值倒推账务处理。

(二)成本扣除应当凭证齐备,无验收不列支

单笔大额服务、运输、咨询、研发支出,合同应当载明标的、人员、工时或者里程、交付物、验收标准、开票税率;无验收不付款,无银行支付不列支,无供应商经营资料不选用。已取得不合规发票的,按28号公告第十三、十四条在补开、换开或者替代资料程序中处理。

(三)收入全量入账,多主体分业应当保持五项独立

POS、聚合支付、对公、对私代收均应当映射至纳税义务主体税号;多主体分业的,场所、人员、银行账户、合同、财务核算应当独立,并保存关联交易服务费分摊、转让定价或者成本补偿文件。禁止以个人卡长期接收经营款,禁止以同址、同人、同系统多主体分割同一笔收入。

(四)资产与申报调整留痕,避免单方操纵财务数据

返点、平台奖励、预付、应收性质款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相应资产或者收入科目,不得以负数冲减负债方式压降资产总额。季度申报前由财务负责人复核资产科目明细,年度汇算前由税务律师、税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复核小型微利三项指标。发现私户未入账的,按纳税义务发生期间补报收入并计滞纳金;发现所得、资产临线异常的,先更正会计资料,再处理税收优惠。

(五)合法叠加优惠应当充分主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按月计税的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计税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除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应税交易适用3%征收率减按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按25%计入并按20%税率征收、“六税两费”减半,均属于依法可以享受的优惠。需要区分的是,同一笔应税交易在起征点免税与减按1%征收率之间只能择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半可以与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及《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符合各自身份与销售额条件的主体,应当分别适用、依法叠加。企业不应当因为担心稽查而放弃合法优惠。每一项优惠都应当以真实交易与合规凭证为依据,并通过规范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