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2024年2月23日,全国首家专门税务审判庭在上海正式揭牌成立。其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新设税务审判庭,作为基层法院层面的专门审判机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加挂税务审判庭牌子。近期,上海三中院迎来设立税务审判庭设立的两周年,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提出了其办理税务案件的经验和司法观点,其中核心强调“实质化解争议”,广泛运用协调化解手段的方式解决税企争议,为司法解决税务争议提供了可行路径,我们特予以转载并分析如下:
一、司法专业化与程序便利,显著提升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性保障
上海三中院设立专门的税务审判庭,并推行巡回审判、府院联动等机制,对纳税人而言是重大的程序性利好。税务案件具有极高的专业性,过去普通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容易陷入“不懂财税”的困境,导致庭审流于形式。如今,通过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引入高校财税智库,实现了“专业的人审专业的案”,这直接提升了裁判的精准度。
特别是“巡回审判点”的设立,减少了大中型企业及个人的诉累,降低了维权成本。同时,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这一举措不仅强化了庭审的仪式感,更重要的是让行政权力在法庭上直接接受检验,倒逼税务机关在执法前端更加审慎,对纳税人而言,这意味着在面临税务争议时,获得了一个更加公正、透明且高效的救济渠道。
二、实质解纷与“协调化解”机制,为纳税人提供了低成本解决争议的柔性路径
首先,有效降低程序成本,减轻纳税人诉累与经济负担。在税务行政争议中,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往往是纳税人最直观的痛点。以2025年21%的协调化解率为标志,上海三中院通过搭建沟通协调平台,为纳税人开辟了一条高效解纷的“快车道”。相较于传统诉讼模式下可能持续数月乃至数年的审理周期,协调化解机制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促成各方达成共识,使企业尤其是面临高额滞纳金、罚款以及资金链压力的中小微企业,得以迅速从争议泥潭中脱身,将精力与资源重新投入到正常经营活动中。这种以“实质解纷”为导向的司法理念,不仅降低了纳税人应对行政争议的直接财务成本,更从程序上减轻了因诉讼周期过长而衍生的商业机会损失与经营不确定性,真正实现了司法救济的“降本增效”。
其次,构建和谐税企征纳关系。税务行政争议的处理,不能仅仅停留在“胜败皆服”的结果层面,更应关注征纳双方关系的修复与优化。协调化解机制的出现,为原本可能走向激烈对抗的税企关系提供了缓冲地带。法院作为中立第三方,在查明事实、厘清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引导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回归理性对话,通过平等协商寻求最大公约数。这一过程既避免了行政相对人因僵化的执法程序而产生对立情绪,也促使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展现执法弹性与人文关怀。对于纳税人而言,这种柔性解纷方式不仅化解了具体争议,更在个案中增进了对税收执法逻辑的理解与认同,为后续自觉遵从税法、构建长期稳定的税企互信关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后,有利于实现个案精准纠偏,推动争议实质性与彻底性解决。税务案件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争议点背后可能涉及多税种、多年度的连环问题。协调化解机制的优势在于,它不局限于诉讼请求的字面范围,而是着眼于争议产生的根源,寻求“一揽子”解决的方案。从实践中看,通过法院搭建的沟通平台,许多案件得以突破“一案一判”的局限,将关联的纳税争议、滞纳金计算、罚款合理性等问题一并纳入协调范围,实现整体性化解。这种处理方式对于纳税人而言具有显著优势——避免了“案结事未了”、后续仍需就衍生问题另行诉讼或复议的困局,真正实现了“矛盾不上交、纠纷不反复”。同时,法院在协调过程中所形成的裁判规则与执法指引,也为同类问题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参照,从源头上减少了潜在争议的发生概率,实现了个案正义与制度完善的双重价值。
三、典型案例释放的“严征管”信号,在维护公平的同时,也向高净值人群及企业敲响了合规警钟
从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上海三中院对隐匿收入、滥用公司形式逃避个税行为依旧持有严厉打击的态度。在李某以公司名义隐匿劳务报酬的案例中,法院支持了税务机关适用“实质课税原则”进行穿透认定。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这种严格的裁判规则无疑是一记警钟,意味着纳税人不能再简单依赖形式上的法律外观和合同安排来规避纳税义务,应当注重税务合规建设。
以下为原文:
这场发布会,服务保障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
今天(3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在行政审判庭加挂税务审判庭两周年之际,召开税务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案件数量的上升客观上反映了国家对危害税收征管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强,但并不必然代表市场主体整体纳税遵从度的持续恶化。在经济结构转型与行业合规规范的发展过程中,部分企业因历史遗留的财务核算不规范、对复杂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偏差,或者受制于行业内长期存在的获取进项发票难题,从而实施了违规的涉税操作。这些客观因素的交织,构成了当前涉税犯罪案件数量攀升的复杂社会背景。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吴波通报了税务审判庭挂牌两年来税务行政案件的总体情况、税务审判主要工作举措。上海三中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税务审判庭)庭长丁晓华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上海三中院申诉审查与审判监督庭(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庭长、新闻发言人吴盈喆主持发布会。来自中央、上海的部分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税务审判案件专业技术性强
实质解纷成效明显
吴波介绍,税务审判庭挂牌两年来,上海三中院受理税务行政案件86件,其中,二审73件、一审案件12件,已审结80件。案件类型更趋多元,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涉税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也更加复杂。上海三中院在依法审理中积极搭建沟通协调化解平台,以2025年为例,11件案件协调化解,协调化解率为21%,实质解决争议问题。
五项举措精准发力
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上海三中院立足税务审判专业化方向,不断探索税务审判机制建设,依法高效解决税务行政纠纷。
一是完善机制建设,积极服务大局。税务审判庭成立后,发布《关于完善税务审判工作机制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明确构建便利诉讼、专业调解、专项审判、实质解纷、精品调研、协同治理、数字赋能、法治宣传等8项专门机制。
二是加强理论研究,夯实专业能力。组建由上海审判业务专家、审判业务骨干等组成的税务审判团队,加强财税政策、会计审计、跨境税收等专业培训。加强院校合作,聘请高校财税法专家组建税务司法智库。审结生效的新类型、疑难复杂的税务案件,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等高校予以关注。
三是府院良性互动,推动负责人出庭应诉。坚持依法监督和支持税务部门税务执法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多次组织税务行政案件“三合一”活动,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税务条线相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在开庭审理的税务行政案件中,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四是开展巡回审判,推动实质解纷。优化巡回审判布局,在虹口北外滩等地设立巡回审判点,就地开庭、就地协调化解,减少当事人诉累、提升司法效率。以案释法、以审普法,通过巡回庭审开展法治教育。在一批5件涉企税收案件审理中,依法促成和解,实现一揽子实质性解决。
五是延伸审判职能,提升税务执法水平。发布税务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完成重点调研课题《法治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涉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困境及完善路径研究——以上海法院设立税务审判庭为视角》,结合税务审判庭运行实际,加强前瞻性研究和工作推进。
发布5起典型案例
明晰税务案件裁判规则
发布会上,上海三中院发布并解读了5起税务审判典型案例,是法院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生动体现。
例如,在一起以实控公司名义隐匿劳务报酬所得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案件中,李某通过其实控的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及董事长肖某签订《非独家并购顾问协议》。某甲公司从肖某处获取1500万元,并将该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之后上述款项分批次全部转出至李某掌控的公司及有关个人账户内。某税务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肖某向李某支付的1500万元服务费为李某的劳务报酬收入,李某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决定对李某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李某不服,提起复议后又起诉至法院。上海三中院依法适用实质课税原则,认定该笔收入为个人所得,李某以实控公司名义隐匿劳务报酬所得,应被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本案的裁判,体现司法机关依法支持税务机关打击隐蔽性偷逃税行为的鲜明导向,对公众依法诚信纳税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在一起某公司诉某税务所、某区税务局征缴税款及行政复议决定案中,某公司曾购买两套房屋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但未办理税务登记,未申报纳税。后某公司将涉案房屋转让,并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某税务所告知,某公司需缴纳自购买之日起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应的滞纳金。某公司申报纳税后,向某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征缴税款行为。经复议维持后,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征缴税款行为和复议决定。上海三中院通知税务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过严肃的庭审程序,厘清案件争议焦点,加强释法说理,某公司逐步认识到购置房产有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的义务,也对税务机关健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信息共享制度等提出了建议,推动实质争议解决方案执行落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明确部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上海三中院将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审判职能,坚持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坚持专业化方向,努力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吴波说。
(来源:上海三中院 上海知产法院 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