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近期,莆田市税务局发布了一则新闻,披露了一起典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直接参与、主导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犯罪案件。涉案主体苏蓉蓉、林淑娥身为涉税中介人员,具有借鉴意义。本案中,苏、林二人通过虚构木材采购与家具销售业务、操控资金回流等方式,为其代理或控制的公司虚开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涉案人员及企业被审查起诉。

一、案件手法剖析

本案揭示的涉税中介违法路径具有递进性和代表性:

首先,涉税中介利用其掌握大量企业客户资源的职业便利,为有“开票需求”的下游企业与愿意虚开的“空壳”或“僵尸”企业撮合交易,充当中间人并收取“票点”牟利。此阶段,中介主要扮演介绍角色。

其次,违法中介不再满足于介绍,开始直接操控其代理记账企业的公章、银行账户,甚至冒充企业名义实施虚开。文章中指出,有企业实控人承认“公章、对公账户均由苏蓉蓉控制,虚开行为系苏蓉蓉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这表明中介已从外部撮合者转变为内部的实际操控者,风险急剧放大。

最后,为最大化非法利益并规避“中间环节”,中介人员铤而走险,直接利用亲属等他人身份注册成立空壳企业,亲自组织实施虚开全链条犯罪。文章披露,苏蓉蓉“直接利用亲属身份注册家具生产企业实施虚开”,从而成为主导虚开发票的主要行为人。

二、虚开风险的爆发

本案的风险爆发体现了当前“金税系统”和大数据的威力。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发现“4户家具企业在相关年度集中向一家出口贸易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两个月开票金额就已超千万元,突破以往全年营业额”,这种异常的开票集中度与爆发式增长是典型的风险指标。稽查人员深入业务层面发现疑点:一是进销项严重不符,“企业除向仙游当地自然人购进大量‘原木’……无其他原材料……等其他支出,有违企业生产经营常理”;二是货源与产品矛盾,“仙游并非红木自然产区,那么售出的红木从哪来?”这种对商业逻辑的穿透式审查,是识别虚构业务的核心。

此外,案件还存在资金回流。案件中发现“企业对公账户流水异常……资金快进快出,流入企业财务负责人苏蓉蓉、林淑娥等个人银行账户”,以及“收取的部分‘货款’通过苏蓉蓉的个人银行账户流转至下游受票企业对公账户,形成资金回流”,成为认定虚开发票的重要证据。

三、对广大企业的经验与借鉴意义

首先,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选择代理记账、税务咨询等服务机构时,绝不能仅以价格低廉为标准。必须核查其资质、信誉,关注其是否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应将涉税中介的合规意识与专业操守作为首要考量。

其次,企业必须牢牢掌握自身公章、财务章、银行账户U盾等关键物品与权限的控制权,绝不能为图方便交由中介人员全权掌控。本案中“公章、对公账户均由苏蓉蓉控制”的情况,是企业内部控制严重缺失的教训,不仅可能导致虚开风险,还可能引发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再次,所有税务筹划与安排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任何通过虚构交易、资金回流方式获取发票的行为,无论经由谁手操作,最终的法律责任主体都是企业本身及其负责人。下游受票企业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是明证。

最后,企业财务人员与管理者应具备基本的业务合理性判断能力。对于仅有单一大宗原材料采购而无配套辅料、能耗、物流等支出的“业务”,或销售产品与当地资源禀赋、企业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情况,应保持高度警惕,这很可能是虚开风险的信号。

四、涉税中介的合规之路

本案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也是一次深刻的警醒。涉税中介是国家税收治理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其职责是帮助纳税人合规降低风险、正确履行义务,而非利用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协助甚至主导违法活动。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底线,珍惜行业声誉。任何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违法手段牟取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和行业禁入的双重后果,最终得不偿失。

以下是新闻原文:

从牵线搭桥到设立空壳——揭秘涉税中介苏蓉蓉、林淑娥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苏蓉蓉、林淑娥等涉税中介参与虚开发票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3年,苏蓉蓉、林淑娥两人利用涉税中介身份便利,在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业务、资金回流等手段,协助、操控其代理记账和实际控制的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695份,价税合计6912.71万元。目前,检察机关已对苏蓉蓉、林淑娥及涉案企业审查起诉。税务部门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由苏蓉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莆田三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采取扣减信用积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涉及的下游企业相关人员已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票流追踪,锁定虚开团伙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通过大数据风险筛查,发现仙游县内4户家具企业在相关年度集中向一家出口贸易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两个月开票金额就已超千万元,突破以往全年营业额。

经发票分析,检查人员注意到上述家具企业除向仙游当地自然人购进大量“原木”,开具品名为“原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外,无其他原材料、五金等配件辅料、水电能耗、所需包装物及运输费用等其他支出,有违企业生产经营常理。同时,其对外开具的销售发票大多注明为“红木家具”,仙游并非红木自然产区,那么售出的红木从哪来?从本地购进的原木又是什么呢?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税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检查人员发现上游自然人大多与疑点企业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且企业对公账户流水异常,如部分交易已开票未收款,部分交易已收款但资金快进快出,流入企业财务负责人苏蓉蓉、林淑娥等个人银行账户。

除上述4户疑点企业外,检查人员还发现由苏蓉蓉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另1户家具企业同样向仙游当地自然人开具大量“原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且企业收取的部分“货款”通过苏蓉蓉的个人银行账户流转至下游受票企业对公账户,形成资金回流。

发票流、资金流及其他证据都表明5户涉案企业涉嫌虚开。

全面收网,揪出串联中介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11名涉案嫌疑人全数落网。经依法询问,一条由涉税中介串联起来的虚开发票链条逐渐清晰。

由林淑娥代理记账的3户涉案企业实控人均承认,其通过林淑娥的介绍,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出口贸易企业虚开发票,同时为抵扣进项税款,借用亲属及公司员工身份信息冒充农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由苏蓉蓉代理记账的2户涉案企业中,1户企业实控人表示公章、对公账户均由苏蓉蓉控制,虚开行为系苏蓉蓉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而另1户企业实控人经核实,就是苏蓉蓉本人。

在诸多证据和事实面前,林淑娥承认在苏蓉蓉的介绍下,协助代理记账的企业虚开发票,并按照固定比例与企业分成。

苏蓉蓉也对参与虚开发票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其伙同林淑娥牵线搭桥介绍涉案企业向出口贸易企业虚开发票,流入其与林淑娥账户的“货款”在扣除“票点”后会转回至受票企业指定账户,形成资金回流。为赚取更多“票点”,其还冒用代理记账公司的名义虚开发票,甚至铤而走险,直接利用亲属身份注册家具生产企业实施虚开,犯罪手段逐步升级。

贪心追利,终食法惩恶果

经查实,苏蓉蓉、林淑娥利用涉税代理之便,协助、操控其代理记账的企业和实际控制的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695份,价税合计6912.7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将涉案企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目前,检察机关已对苏蓉蓉、林淑娥及涉案企业审查起诉。税务部门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由苏蓉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莆田三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采取扣减信用积分、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涉及的下游企业相关人员已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