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税法团队点评
2026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5起自然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根据相关新闻,其中包括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签订“阴阳合同”等不同手段。笔者结合有关办案经验,为各位高收入、高净值人士予以拆解和解读,指明背后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出路。
一、五起案件基本案情速览
如上表所示,本次总局公示案件均为偷税案件,所涉偷税金额巨大,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在百万元以上,且均已追缴入库,彰显了执法刚性和决心。
二、典型违法手段“掩耳盗铃”,暗藏偷税风险
(一)利用账外分配的手段“隐匿收入”:易被穿透追缴
以王建军案为例,作为公司实控人与财务负责人,其通过篡改财务报表、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的方式,试图“隐形”分配利润。但在现行税法下,股东从公司获取的经济利益,无论是直接分红,还是通过资本公积转增、借款长期挂账等方式变相拿走,都可能被穿透认定为股息红利所得。最终其受到处罚,付出了双倍以上代价。
(二)“阴阳合同”:股权转让、不动产转让的重灾区
“阴阳合同”指的是交易双方之间为了规避税收,私底下已经议定了交易的高价,即“阴合同”。但是,由于交易的价格与出卖方的个人所得税(有的还涉及增值税)、双方的印花税等相关,其为了规避税负,另外签订一份价格极低的“阳合同”用于办理登记手续和纳税申报。这一行为,在股权转让、不动产转让领域十分常见。此次公布的王元春、王逢春案件就是此类,他们在转让公司股权时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少缴税款近300万元,最终连补带罚超524万元。
必须提示的是,无论是股权转让还是不动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早已收紧,如果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也陆陆续续与税务机关建立了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股权变更登记或者不动产变更登记前完税,已成普遍性前置要求。阴阳合同的生存空间,正在急剧压缩。
(三)虚列成本:个独企业、个体户不是“避税工具”
重庆党迎凤通过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列成本、虚假申报,少缴个税274万元;甘肃郭宝山在经营口腔医院时多列、虚列主营业务成本,少缴个税159万元。两案共同指向一个趋势:针对个独企业核定征收的收紧已成常态,查账征收下,成本费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成为稽查重点。一旦成本凭证不实,不仅补税罚款,还可能牵涉虚开发票的刑事风险。
三、高收入为何成了“高风险”?监管重拳出击,各位老板、高管不可不防
此次通报特意点明“高收入自然人”,释放的信号十分明确:税收监管已从“企业端”向“个人端”全面延伸,靠信息不对称避税越来越难。根据我们办案的经验,主要有如下风险点:
其一,税收大数据筛查,收入异常自动预警。随着金税系统与银行、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多方数据关联,高收入者的资产变动与申报记录一旦不匹配,系统便会自动预警。例如海域使用权、股权、不动产、大额资金流水,等等。
其二,跨部门协同,资产转让全程留痕。税务与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信息实时交换,个人名下的股权、房地产、海域使用权等一旦发生转让,税务系统便同步知晓,不申报形同自曝。
其三,分级分类管理,高净值人群列入重点监管。税务部门早已将高收入高净值人员列为重点风险监控对象,专项检查与常态监管并行,此次集中曝光即是最好佐证。
其四,虽然此次总局案例中尚未提及,但需要予以提示的是:基于CRS(共同申报准则)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截至2026年,中国已与全球上百个司法管辖区建立CRS信息交换网络。高净值人士在境外(包括香港、新加坡、瑞士、英国等传统离岸热点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包括账户余额、利息、股息、保险产品收益等,会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年度自动批量传回中国税务部门。去年也有大量高收入人士接到了税务通知,我们判断,这一部分后续也会产生较大的纳税争议,需要予以防范。
四、给高收入、高净值人士的合规建议
基于以上案例,我们对企业家和高净值个人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全面排查个人及家族收入申报情况。逐项梳理工资薪金、经营所得、股息红利、财产转让、财产租赁、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所得,特别留意股权转让、物业出租、土地使用权等非常规收入,确保已依法申报。
其次,重点审视历史交易中的“易爆雷”行为。过往的股权转让对价是否合理、有无阴阳合同;个人从企业借款是否长期未还且未用于经营;个独企业成本费用列支是否真实。发现问题,应尽快在专业税务律师协助下进行自查补报,争取主动。
再次,及时转换税务管理思路。放弃“核定征收就是筹划”的旧思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严格按查账征收要求规范财务核算,留存完整凭证。高端医疗服务、个人IP运营等新兴高收入领域,更要注重收入的归集与成本(尤其是发票取得)的真实性。
最后,真正的税务筹划,是利用税收优惠、重组安排、合理商业目的,在交易发生前进行的架构优化,而非事后在报表上做文章。一旦面临稽查,律师介入的核心价值在于依法争取宽大处理,阻断行政向刑事的转化,并最大程度降低财产损失。
以下是新闻原文:
税务部门曝光5起高收入自然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
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签订“阴阳合同”等均被查处
6月5日,江苏、福建、甘肃、重庆、大连等地税务部门曝光5起高收入自然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分别是:
一、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王建军偷税案件。
经查,2022年,王建军作为江苏昌鑫工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通过篡改公司财务报表、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隐瞒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05.72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81.14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2.3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王元春、王逢春偷税案件。
经查,2023年,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某公司原控股股东王元春、王逢春在转让该公司股权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隐匿真实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共计298.29万元。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524.3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三、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郭宝山偷税案件。
经查,2022年至2024年,郭宝山通过少申报其经营的武威宝山口腔医院营业收入、多列及虚列主营业务成本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159.68万元。202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78.7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四、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党迎凤偷税案件。
经查,2021年至2023年,党迎凤成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人为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274.02万元。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02.4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五、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王充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22年至2024年,王充通过出租其个人名下的海域使用权取得租金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16.61万元。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9.5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更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工具。部分高收入自然人拥有高额财富收益,却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偷逃税款,不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更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广大纳税人应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如实申报收入,做到合规经营、诚信纳税。税务部门将持续完善涉税高风险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法依规查处高收入人员偷逃税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