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6年9月29日,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67)发布《关于相关税务事项处理的公告》,披露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子公司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涉税事项进行调整处理,应缴纳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合计10392.11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已缴纳完毕,本次缴纳税款事项不涉及行政处罚。该金额已超过公司2025年度归母净利润1.96亿元的一半。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公告,经自查应补缴环境保护税1.25亿元、滞纳金约0.49亿元,合计约1.74亿元;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公告,下属两家子公司需补缴2018年至2023年期间环境保护税及滞纳金合计65734.18万元。财政部发布的《2025年财政收支情况》显示,2025年全国环境保护税收入287亿元,比上年增长17%,增速在各税种中位居前列。
上述公告的共同点是,企业均系自查或者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且明确不涉及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开征至今已逾八年,随着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完善与两部门协作机制的常态化,该税种的征管正在由申报层面的形式审核转向排放数据、监测数据与申报数据的实质比对,对排放集中的行业而言已不再是财报中的小额项。争议集中在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固体废物免税的证明责任、税务与生态环境两部门的数据比对三个环节。
一、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应当依污染物排放量确定,申报数据与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为准
(一)计税依据是污染物排放量,与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无关
环境保护税是技术性税种,其计税依据不是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而是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六十一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二)排放量计算方法有四个法定顺位,纳税人不得自行选择
该法第十条规定了四个依次适用的方法与顺序,即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与物料衡算方法,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正常联网的火电企业,不得以监测数据偏高为由改用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申报。
(三)未依法安装或者未联网的按产生量征税,申报数据与部门数据不一致的以部门数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未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产生量与排放量的差额即治理设施削减部分,此时不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申报环节的技术差错没有缓冲空间。
(四)减征须逐排放口、逐污染物判断,且每一次监测值均不得超标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适用减征的,自动监测的小时平均值、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排放标准,且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不等于自动取得减征资格。
二、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为条件,不能提供合规处置与综合利用证明的应当按产生量全额计征
(一)综合利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暂予免征,免税主张须由纳税人以证据支撑
固体废物是上市公司补缴环境保护税最集中的争议领域。《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其中贮存量与处置量须为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数量,综合利用量须为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数量。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以产生量作为排放量。
由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三项判断,第一,免税以贮存处置设施与综合利用方式的合规性为条件,纳税人负有证明义务;第二,不能提供证明的,税款按产生量全额计算,扣除项归零;第三,证明材料的层级与形式在实践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两起对照案例:无法取得省级证明补缴6.57亿元,核算不准补缴1.74亿元
华菱钢铁案中,下属华菱湘钢与华菱涟钢在焦化工序中产生煤焦油,全部销售给下游客户开展综合利用,并建立了完整的产生、转移、销售台账,未向外环境直接排放。税务机关认为,以往年度有少量煤焦油在销售过程中的转运手续不够完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随后提交了下游客户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以及下游客户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向税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复函,明确表示所售煤焦油均得到有效综合利用。但因采购客户涉及湖南、江西、河北、河南多个省份,企业无法取得客户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证明文件,最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65734.18万元,其中滞纳金29239.12万元,占补缴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四点五,追溯期间长达六年。
淮河能源案中,成因是固体废物各项数量核算不准确、纳税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符、备查资料留存不完善,最终补缴环境保护税1.25亿元、滞纳金约0.49亿元。两案相较,前者受阻于外部证明无法取得,后者失之于内部计量与资料留存。
(三)火电行业固体废物的三项审查要点
火电行业的固体废物主要是粉煤灰、炉渣与脱硫石膏,通常销售给水泥、建材企业综合利用,该行业同样面临三个问题,一是固体废物与产品的属性界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按产品管理;二是跨省转移的审批与转移联单是否完备;三是下游综合利用的证明材料能否满足税务机关的认定口径。企业应当在业务开展之前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对处置、综合利用的认定口径与材料要求,而不是在销售完成之后补办证明。
三、税务机关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意见调整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环节完成举证
(一)税务与生态环境两部门实行涉税信息双向交送
《环境保护税法》确立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法律文本所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即现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申报数据异常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复核并按复核意见调整应纳税额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复核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发现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后者应当自收到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应纳税额。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将申报数据资料异常列举为两种情形,即当期申报的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单位产品排放量同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三)举证责任前移至申报环节,争议救济以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为前提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对排放量、浓度值、固体废物扣除项的意见与证据,应当在申报时或者收到税务机关疑点提示后及时提出并附具材料;复核意见出具之后再以专业判断分歧为由主张推翻,难度极大。
纳税人对征税行为确有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之后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期间税款及滞纳金的缴纳义务并不停止,对企业来说,尽早固定证据并提出意见,比事后争议更有实际意义。
四、企业应当区分自查补缴与偷税定性,以台账管理、资料留存与跨部门数据核对构建环境保护税合规防线
(一)迟延纳税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若认定为偷税的另处相应幅度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折合年化18.25%。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追征期,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三年,有特殊情况的延长至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不受追征期限制。该法第六十三条与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同样追缴并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家公司公告均明确本次补缴不涉及行政处罚,这说明相关事项经自查或者按税务机关要求处理,未被认定为偷税,企业避免了上述罚款。但不宜理解为补缴即安全,定性取决于申报行为本身是否存在虚假记载与主观故意,企业应当争取在自查阶段主动纠正,而非等待检查。
(二)从台账管理、合同前移审查、跨部门数据核对等层面建立合规防线
建议从三项工作着手。第一,建立覆盖全厂全流程的污染物排放与固体废物台账,按月归集自动监测数据、第三方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放口与污染物种类以及固体废物产生量与扣除量凭证,使申报表、监测数据、台账三者口径一致。第二,将固体废物外售利用的合规审查前移至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中明确综合利用方式、环保标准要求与转移联单的办理责任,涉及跨省转移的事先办妥审批与联单手续,并同步取得下游所在地有权机关的合规证明。第三,建立生态环境、生产、财务三部门的数据核对机制,在每期申报之前完成一次比对,并对适用减征的排放口逐项留存浓度值证明材料。计税依据来源于生产与监测环节,申报却由财务环节完成,仅由财务部门依据估算数据填报,是上述案件的共同成因。
对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等排放集中的行业而言,环境保护税已由形式申报进入实质比对阶段,与其在补缴公告中解释原因,不如在申报之前完成举证。